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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关于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目前, 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提出并探讨这个问题。??

  一、留置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由于各国的立法不一,留置权不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且还有民事留置权和商事 留置权之分。本文仅探讨狭义的留置权。狭义的留置权一般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并在该物所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限时,有 权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留置该物,以作为担保的物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四)项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对方即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财产占有人即债权人 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权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一)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首先留置权为物权。留置权的物权特性体现在它是直接以物为对象的权利,行使留置权的效 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其次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以担保债 的履行为目的,是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权利。一是具有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作 用,二是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时,留置权人可于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的方式 将留置物变价,并且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不得以使用、收益为目 的而占有留置物,即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一般没有使用收益权。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效力等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而直接发生的,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与 法律规定相悖的留置权,这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原则,在《担保法》第八十四条中有明确具 体的规定。??

  (二)留置权是他物权、从物权。

  留置权是他物权。留置权人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合法地、排他地占有留置物,其不仅能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和其他请求,而且能对抗一般第三人。留置权人合法地占有并且可以直接支配留置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从留置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而无需债务人为一 定的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留置 权人对于留置物不享有所有权,反之,在自已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上不可能产生自己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的一种从属权利,即从物权。留置权是法律为了担保债权的履 行而设立的,其产生和消灭均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主债权 的消灭而消灭。??

  (三)留置权是附条件和期限的权利。

  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所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促使和担保债务人履 行其义务。留置权人就其所合法占有的留置物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前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对 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等基于债权或者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均可以依法抗辨。留置权产生的 条件即成立要件有二:一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债权人占有的必 须是债务人的动产;占有必须是依照合同约定而合法地占有。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等,保管人占有被保管人的财产,承运人占有并依 合同约定将托运人的财产由甲地运往乙地,加工方占有并按合同约定加工所承揽的对方的财 产,由此而产生保管人、承运人、加工方收取保管费、运费、加工费等费用的权利,即债权 ,而对方负有给付一定款项的义务,即债务,财产的占有必须是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 如甲乙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甲在履行了承运人的全部义务后,在乙不履行支付运费等义 务的情况下,甲可以依法留置所承运的货物,而不能对不占有的乙的其他财产行使留 置权。二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 人的动产是成立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的给付期限未到之前留置权亦不 能成立,债务人如果依约履行了其给付义务,或另行提供了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 更是无从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才能成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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