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7)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4. 从例外上,对于即时清结合同和已履行完毕合同不适用该原则。
5. 从方法上,因情势变更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当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时,当事人自行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予以确认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7条、第98条进行裁判。
(二)关于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有不可抗力制度。关于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可有两种思路:
1. 只要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与合同履行的影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直接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即《民法通则》第107条以及153条或者《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
2. 亦可适用《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为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与合同履行的影响,导致非金钱债务不能履行的,可以视为法律上的不能履行。
(三)关于《民法通则》第6条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遵守国家政策。”徐国栋先生认为该条与第7条是法律补充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补充原则就是民法规范对有关事件缺乏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一定范围的其他规范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于有关事件的法律规定。并进而认为作为补充渊源的国家政策,只包括行政机关的政策和司法机关的部分政策。[31]法律与政策的存在关系可有四种情形:1.有法律无政策;2.有法律有政策;3.无法律有政策;4.无法律无政策。因此在行为效力上:有法律无政策时从法律;无法律有政策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从政策;无法律无政策时,照外国法律做法是从习惯,未有习惯时从法理。[32]但是对于既有法律又有政策时,若二者内容无冲突,怎样遵从效果皆都一样,但如果内容相互冲突矛盾,如何适用则无所适从。法理学在谈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时,一般的表述都是政策指导法律,在法律的创制中,该表述为尚不可,但在法律的适用中,政策只是法律适用的补充渊源,在未有法律规定时才从政策,因此,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按照私法精神理念,是不应该轻易干预既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既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其行为的法律评价的正当性而非政策评价的合理性。
- 上一篇: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下一篇:论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及折价补偿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