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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内容的新发展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新合同法的的内容比以前的三部合同法充实了许多,已在一个新的立法理念上适应了潮流。

    今天,我想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讨论它的发展。

    在合同法发展的历史上,是有许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制度来支持的。

    合同法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这三大原则最早源自罗马法,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被最终的确认。两百年来,一直影响殊大。但近一百年来,原本被奉为"金科玉律"的这三大原则受到冲击,相应的合同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在世纪之交,这三大原则与合同制度已被突破,那么这是为什么?

    首先,对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此原则是在法国民法典之中,这与法国大革命密切相关。封建社会中的大量合同,是与人身依附的不自由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的人格,法律地位平等,即"从身份到契约"(这是封建社会下的法律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下的法律关系最简明的表述)。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大革命后法国公民关系的集大成立法。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其中闪光一笔。

    随着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的绝对化导致垄断而垄断又导致对自由竞争的破坏。很多情况下表现出来:垄断组织通过一系列财团之间的垄断协议,以及与中小企业签订不对等的"霸王合同"攫取高额利润,限制了公平、平等的竞争,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主往往援用合同自由原则来与之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垄断导致的就是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于是采取了对应的措施:限制垄断和对工人利益的保护。

    美国的反垄断法,便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垄断的打破,对工人而言强化了工会的作用,对合同制度而言,从合同自由向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转变。这被称为"合同法向道德回归".

    法国民法典较少地考虑道德因素。例如视婚姻为契约。20世纪的民法,则以"合同正义原则"修正了"合同自由原则".这体现在:

    在垄断方面,制定反垄断法防止垄断,在公用事业中,如供水、供电、供暖等行业,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强制性合同,不能据"合同订立自由"、"合同相对人自由"而拒绝与公民订约,雇佣合同中,由工会直接代表工人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须直接的意思表示,甚至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也视为合同成立,例如50年代的汉堡停车场案件……这均是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的结果。

    政府对各种重要的格式合同也有了审核的权力。例如期货经济(代理)合同。不允许由于一方当事人知识、信息上的劣势而订立事实上不平等的格式合同,目的是保护弱者。

    我国的新合同法中,则有依诚信原则,违反法律社会公益的合同无效……这都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法与物权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相对性。债权人仅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合同效力仅及于债务人。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人格独立的结果,谁都不能无故久束对方。只有自愿订立合同之后才可以产生"法锁",但不可能约束完全自由之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社会,如果过分强调,可能会由于第三人对合同的影响,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在此原则下,当事人也不能对第三人主张任何的权利。按社会连带法学派的观点,任何人的自由之行使不能影响他人的自由,否则必须受到限制。于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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