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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对存单不享有所有权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邻居为表示感谢,将自己的定期存单赠与老王,但未交给其变现的条件,该赠与关系并未完成

  老王与付某是邻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因付某年老多病,老伴过世后两个子女一个出国留学,一个在外地工作,无法对其进行照顾。老王在生活中对付某多方照顾,付某一家对其十分感激。2002年7月,付某将一张以自己名字存的25000元三年定期存单交给老王。2002年12月,付某因突发高血压中风死亡。付某的女儿在处理完付某的丧事后,老王便要求付某的女儿将付某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等交给自己,以便到银行取出这25000元存款及其利息。付某的女儿不肯,认为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双方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只接受了定期存单,未取得该存单变现的条件,因而赠与行为并未成立。作为付某的继承人,其女儿是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的。遂依法判决该定期存单应归付某的两个子女所有。

  储蓄存单代表的是记名人或者持票人对银行的票面数额的本金及利息的货币形式的债权。其中属无记名形式的,谁持有存单,谁就能向银行主张债权,银行见票即付;而对记名式的,依法只能由记名人本人依规定手续提取存款,或依背书转让形式转让存单,而由受让人依规定手续提取存款。因此,赠与人以储蓄存单赠与他人财产,赠与的不是存单,而是存单上记载的以债权形式的财产。赠与的如果是无记名式的存单,因受赠人可直接变现,这等于直接交付了财产,银行见票即付;赠与的如是记名式的,则不等于已交付存单所代表的款项,因为受赠人并不能直接取得存单所代表的款项,只有在赠与人同时将取得存单变现的条件交给受赠人,使受赠人能实际取得存款,才能视为赠与人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了受赠人。如果未同时给予受赠人变现的条件,从法律上来说,受赠人是无法向银行变现的,不能实际取得受赠的款项,这只能说明赠与行为处在意思表示阶段,未进入实际交付阶段,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而赠与人死亡的,受赠人是不能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继续交付赠与财产的。因此,老王在接受定期存单后,赠与人付某未将自己的身份证等变现条件同时交给他,赠与行为并未完成,他是不能取得该定期存单中25000元款项的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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