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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6)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四、小结由于我国学界和立法界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导致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被误解为仅指实际占有的转移,从而将“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给掩盖了。这对于一般动产买卖的影响倒不是很大,因为一般动产的所有权是随着占有发生转移的,故而风险由占有人承担与由所有权人承担没有效果上的区别,但对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买卖而言,不同的理解可能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文章开头所举的案例就是如此。《合同法》在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由于没有明确作上述区分,事实上采取的是所有权人承担风险的“所有权主义”,而不是风险随占有转移的“交付主义”。

  注释:

  ①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②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8页。

  ③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④参见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⑤ 参见裴丽萍主编:《合同法法理与适用重述》,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页,第308页。

  ⑥石静遐:《买卖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3-93页。

  ⑦ 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第46页。

  ⑧ 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33-634页,第634页。

  ⑨尹田:《法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8页。

  ⑩《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11」《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12」  据在德国留学的朋友告知,《德国民法典》第446条“交付”所用的是“uebergabe”,其动词为“uebergeben”,汉语解释为“递交,移交,交付”,在德语中有“转移所有权”的含义。

  「13」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1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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