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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在我国大陆民法学说上,一般并不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近年来已经开始有学者注意到了这种二分法,认为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采用了被称作“两分法”的基本方法(注: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卫国执笔),第447页以下。)。认识到了两分法区分了两个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前者要解决的是责任是否成立,后者要解决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赔偿的问题。在判断这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时,前者体现法律事实,后者则体现政策性判断。(注:参见李薇:《日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本文认为因果关系二分法所作的区分是具有合理性的,其合理性正是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借助于这种分析框架,可以使我们对因果关系问题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功能领域,在不同的领域中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存在价值。本文准备循此思路展开对因果关系问题的分析。

  三、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

  (一)事实因果关系的语义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平井宜雄在1971年出版了其大作《损害赔偿法的理论》。在美国学者格林(Green)学说的影响下,该书提出了关于因果关系的新学说(平井说)。平井说设定了三个分析道具概念-事实因果关系、保护范围和损害的金钱评价。其中,事实的因果关系是指“被告(被评价为合同不履行或者侵权行为)的行为事实与被评价为(被请求赔偿的)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的必要条件(conditio sine quanon)的关系。也就是说,德国的因果关系论(其中之一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上作为前提的哲学的、自然的因果关系概念;以及被格林作为因果关系加以规定的今日美国侵权行为法上所谓的cause in fact.”(注:平井宜雄:《损害赔偿法の理论》,第135页以下。平井所称的保护范围是指在承认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对事实因果关系上的损害进行政策性的、法的价值判断,以便妥当地界定被告所赔偿的范围;所谓损害的金钱评价,指对经过法的价值判断后的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害进行金钱评价。平井认为,为了澄清因使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概念而引起的理论上、法解释上的混乱,除上述事实因果关系外,不宜在另外两个问题的语言表达上使用“因果关系”,况且它们也不属于因果关系范畴。)这里的事实因果关系不包含法的价值判断,而是对纯粹的事实过程的认识。“因果关系中的唯一的‘事实上的’或者独立于法政策或规范的因素是sine qua non关系。”(注:Hart and Honore,Causation in the Law,p.110.)

  (二)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检验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最基本的方法是必要条件规则[“要是没有”检验法(the“but for”test)];此外,法学上(尤其是侵权行为法学)对一些特殊问题的发展还创造出了一些特殊的检验方法。

  1.必要条件规则

  必要条件规则又称“要是没有”检验法,必要条件在拉丁文中表达为conditio sine qua non,指的是一种“无彼即无此”的关系,“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损害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卫国执笔),第479页。)“如果要是没有义务违反损害就不会发生,则对义务的违反就是损害的发生原因。”(注:P J Cooke & D W Oughton,The CommonLaw of Obligations,p.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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