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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可以看出,消费者的法定的知情权几乎涵盖了所有原债法上作为经营者附随义务的告知权。在消费领域,告知权已经成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从性质上讲,告知权已经成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其不履行会导致债务人的一部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或瑕疵履行等。

  同样,有关照顾义务和说明义务,《消法》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照顾义务和说明义务也在很大程度上向从给付义务转化,从而有利于消费者一方。

  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九条)等。

  合同附随义务的膨胀或者说是附随义务向法定义务的转化,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其原因一方面是立法者出于协调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利益而作的努力,另一方面则主要是由于经营者本身的激烈竞争造成的。从社会发展来看,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在不断变换花样,以求吸引消费者,合同附随义务从内容上正在继续扩张。例如,免费提供包装物,大件商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等等正在逐步成为默认的合同附随义务,另外,扩张的合同附随义务今后会不会也成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笔者以为,这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由于只有保证了消费者的长远利益,经营者才能保证自身的根本利益,同时,提供更多服务或者说承担了更多附随义务的经营者必然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经营者和消费者最终都会对扩张的合同义务予以认可,从而使目前的合同附随义务最终转化为从给付义务和法定义务。

  六、结语

  从消费行为来看合同法,我们会发现传统合同法在很多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已经与时代有一定差距,这一方面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造成的,法律制定总是略晚于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讲,是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结构造成的,拿商品经营者之间的运转的规矩去套普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总使人感觉不合拍。

  笔者以为,无论是在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成立、权利主体、合同义务、民事责任等各个方面,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义务与传统合同法中的诸多原则都有不同,笔者还以为,这些不同正是合同法的发展方向。当然,在消费者权利问题上,还存在格式合同、不动产购买等许多问题,篇幅所限,不能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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