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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互负义务说”认为,合同双方是否都有义务是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唯一区别。我国80年代初、中期民法教科书往往持此观点。比如,唐德华主编的《民法教程》将双务合同定义为:“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享有权利的合同”,并进一步指出:“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一方负有的义务,即是对方享有的权利”8.笔者以为,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标准尚欠严谨。双务合同固然以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为前提,但是,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的未必都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是双务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单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的,不乏其例。诸如,无偿委托、无偿保管均为单务合同。但是,这类合同中受托人有依约妥善实施受委托事务之行为的义务,委托人有依约向受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之必要费用(如差旅费等)的义务;保管人有依约从事保管活动的义务,寄存人有依约向保管人支付为保管寄存物而支出的必要的、有益的费用之义务9.为此,台湾地区学者黄立将受托人的费用偿还义务解释为“债之关系过程中所生之结果现象”10.[然而,无论债之关系形成之初发生的义务抑或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之中发生的义务,均为合同义务,不得将其排除在合同义务之外。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就租赁物的修缮义务。鉴于此,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将合同分为“一方负担契约”与“双方负担契约”。前者为单务契约,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契约;后者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之契约。在双方互负义务的契约中,又分为当事人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的双务契约与不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的不完全双务契约。王泽鉴认为无偿委任契约中合同双方都有合同义务,但双方互负义务的契约并非都是双务契约,双方虽互负义务, 但给付无对价关系的不属于双务契约11.可见,不能以合同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作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那么能否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作为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呢?回答是否定的。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都是对应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即为相对方的权利。双务合同如此,单务合同亦如此。

    “权利义务关联说”与“互负义务说”的区别在于此说认为双务合同的成立条件并非一个,而是两个。即除具备双方互负义务的条件外,尚需具备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条件。“权利义务关联说”之缺陷在于没有揭示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作为区别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界限不清。首先,该说没有说明双方的联系发生在何者之间。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呢?还是义务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其次,没有揭示合同双方存在何种联系,即具体有哪方面的联系。再次,多标准划分,以权利义务是否关联为依据,确认是否属于双务合同;以是否互负义务为准则,认定是否单务合同。

    “对待给付关系说”揭示了双务合同的本质,但仍存在着如下缺陷。第一,对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采用了双重标准。该说在衡量一份合同是否双务合同时,所依据的标准是双方有无对价给付关系;该说在确定一份合同是否单务合同时,所依据的标准是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多标准划分不符合正确的思维方式,有悖逻辑规则。第二,以合同双方是否互负债务为标准进行合同分类,除区别是否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无其他实益。将合同分为仅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合同,与区分双、单务合同的意义没有什么实质联系。第三,单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对应概念,如果说双务合同是一种属于双方具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则单务合同的外延便不能仅仅表现为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它还表现诸如前述无偿委托、无偿保管之类的虽双方互负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对待给付关系说”虽然揭示了双务合同的本质,但却未揭示单务合同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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