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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主张后一种观点者的另一个论据是,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以后还给经纪人一个授权委托书,形成了双边授权委托,即“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则表现为是一种专项的买卖代理关系。”并质疑如果在处理期货交易纠纷中简单地套用职务行为的规定,“我们就很难解释客户在开户以后所形成的双边授权委托还有什么实际意义”。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解释。其实,客户只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了行纪合同,由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交易(这里的代理在广义上使用,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行纪),并没有双边授权。只是实际操作中不可能由整个经纪公司来代客交易,而只能是某个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因此客户给经纪人一张“授权委托书”,同意由这名经纪人以经纪公司的名义代客交易。这种“授权委托书”并不能在客户与经纪人之间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并且,“授权委托书”属不规范做法,应予更改。如果客户与经纪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与经纪人也是委托代理关系,这倒是真的难以解释了:为什么客户要由两个代理人来为自己交易?这两个代理人各自负责什么交易?等等。以“委托代理关系”与“买卖代理关系”文字上的区别来解释是没有意义的。期货交易中委托的事项本身就是买卖,买卖代理也是一种代理,三者没有什么区别。??

  后一种观点在实践中的问题是广大客户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同时也不利于期货经纪公司本身。经纪人所交付的风险保证金及个人财产毕竟有限,一旦因操作失误或恶意行为造成客户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很难得到弥补。如果某家期货经纪公司声称本公司对经纪人操作失误造成客户的损失概不负责,试想哪个投资者会在这家经纪公司开立交易帐户;试想这种观点被写入法律之中,哪家期货经纪公司能有众多的客户。结论是,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人是公司与雇员的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在原则上对经纪人的过错不承担责任的观点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五、欺诈问题??

  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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