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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例如,在一般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吸引对方签订合同而片面强调交易可能获利,一般不能构成欺诈。而在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如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利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制作虚假的或引人误导的“风险揭示书”,则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在签订行纪合同之前,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阅读并签字确认已完全理解其内容。我国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向投资者宣传时,片面强调期货交易投机可能盈利的一面,并把保证金制度对外解释为“以小搏大”,以吸引客户。其实,期货交易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要求比较低,这虽然提供了“以小搏大”的机会,但世界期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很大,期货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可能在一天之间损失殆尽。根据各类专家对期货投资者的盈亏比例分析,赚钱的只是少数,大多数投资者是亏损的。因此,在投资者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之前,期货经纪公司有义务让客户了解期货交易的高度风险,这就是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作用。同时,“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详实,文字应当清楚明白,易于投资者理解。我们建议,鉴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不因期货经纪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应当由国家期货主管部门制定“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文本,各经纪公司必须采用,而不是由各经纪公司自行制定“风险揭示书”。??

  又如,期货经纪公司负有对行纪合同进行解释的义务。在订立一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一方当事人无需就合同条款向对方做出解释。除非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未理解或误解合同条款为抗辨理由。当事人也不得以对合同作出错误或引人误解的解释而主张对方欺诈。但由于期货交易的专业性,普通投资者对行纪合同中涉及的专业词汇、术语并不了解,这必然导致客户对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理解的困难,这种理解上的困难可能导致客户作出错误的判断,以至影响自身利益,也给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合同欺诈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法律应当为期货公司设置解释合同的义务,以防止经纪公司的欺诈行为。??

  总之,在目前未制定有关期货交易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对期货交易欺诈的认定应根据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原则,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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