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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展开,但是国内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并未对这一新业务进行系统规制。网上银行业务所涉法律问题甚为丰富而复杂,这源于该业务所具有的高技术性、无纸性、瞬时性等特点。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传统的法制和理念也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网上银行业务、必要性、紧迫性、完善

    一、完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995年10月,美国三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以来,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有了实质性的飞跃。在我国,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网上银行"一网通",成为国内第一家上网的银行,随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也纷纷将银行业务推向网上,并且发展了以网络为基础,结合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等的一系列网上银行新业务和新品种,而且网上银行交易量越来越巨大。尽管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有关的法制则甚为不完善。

    第一,电子化交易的基础法制基本呈空白状态,诸如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等均无明确的规定,这妨碍了网上银行业务中双方当事人权责的明晰。而在国外,已有不少的国家为电子交易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新加坡出台了《1998年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制定了《1999年电子交易法》,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这些专门立法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交易合同及有关交易的风险的分担等问题。

    第二,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均未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进入及具体业务开展进行规定,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可依",也使得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及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均无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规定。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是以无形的网络为中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不是面对面地进行,交易的安全不仅有赖于双方当事人更高程度的信赖,也有赖于网络技术的安全可靠。网上银行交易的无纸化和瞬时性特点决定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要远远高于传统银行业务的有关风险。为此,国家有必要对此项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三,正由于法律法规未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规定,银行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银行与客户的关系、银行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等方面的规制也存在很多问题:有的银行对客户的利益保护不充分;有的在合同中有对客户歧视或不公平的条款;也有的银行为了发展新业务,而不顾其技术、管理条件的局限,片面拓展业务规模和追求创新,这势必增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

    第四,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国化甚为方便,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将更为容易和繁兴,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缺漏将会妨碍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也可能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鉴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和银行监管机构应重视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

    二、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在法制体系的架构上,应注意基础法制与专门法制的配套建设与协调。基础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法,尤其应参考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及香港地区的立法,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人民银行应对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问题创制专门性的规章。在有关电子交易的立法未出台前,人民银行更应及时地制定有关的金融规章。当然,金融规章的制定应有一定的限度,即主要应限于银行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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