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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历史的分析表明,用智力成果统一知识产权,只是体系化的阶段性成果,并且这个阶段早已被超越。至于为什么智力成果权说的权威地位犹存,也许和“知识产权”的命名有关。据学者考证,“知识产权”一词,早在1738年就由瑞士人杜纳尔森(JohannRudolf Thuineisen)提出,他用这个词表示“智力创造的财产”。(注:郭寿康主编:《知识产权法》,第1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Cornish也指出,“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最初的含义仅指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注:Cornish:《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第3页,Sweet& Maxwell 1996.)因此,这个命名中的“知识”直接与智力成果相联。“人们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内,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不可能毫无遗漏地认识事物的全部特征,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某个名称的内涵或涵义,并不能代表所指对象的全部特征或特征。”(注:索尔?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梅文译,译者序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但是,一旦名称被沿用,人们容易忘却命名的历史性,直接从命名的字面含义去界定概念。智力成果说的主流地位,也许正应了黑格尔的话:“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物中抽象出来,所以是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2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作为历史传统反映的名称,可以被保留,以尊重法律文化的延续性。但是,命名的内涵是演进的。我们对“知识产权”称呼的尊重,不妨碍对概念含义的反思。

  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下一步探索,应当是如何概括权利的对象,不必纠缠权利对象产生的过程。

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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