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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案件民事责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九、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主张权利,客户可直接起诉交易所,期货公司为第三人。由于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制度,只要发生亏损,交易所、期货公司肯定要代垫资金,以待次日追加保证金。如果未追加或者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交易所、期货公司即享有追偿权。当期货公司、客户违约后,交易所、期货公司应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取得追偿权。当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主张权利,客户即有权提起诉讼,交易所为被告,期货公司则为第三人。原征求意见稿中将期货公司规定为被告,交易所为第三人,既涉及管辖又涉及案由,容易引起争议。现将诉权直接授予客户,交易所处于当事人的第一线,案由为侵权之诉,管辖则为交易所住所地法院,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客户利益,避免期货公司不起诉所导致的诉讼障碍。

  十、交易所对不可抗力等不承担责任;采取紧急措施的,交易所、期货公司免责。期货市场要不断创新,鼓励技术创新,经期货公司、客户认可的新技术,如发生现有不可抗力的技术无法预防的原因,在发生市场风险时,所产生的损失由自营会员或客户承担;不是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违法、违约的行为,其与交易结果无必然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五十和五十一条确立了期货交易所对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采取紧急措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在执行交易所的紧急措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明确了交易所、期货公司的4种侵权行为责任。在期货市场管理不规范的1994年至1997年间,交易所、期货公司有关人员故意制造、散布、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交易所为了做活市场,参与坐庄,鼓励多头与空头展开恶性竞争;有的期货公司为赚取佣金和差价,不惜搞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直接瓜分了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也有的期货公司甚至利用客户的保证金,违反核定的营业范围,利用客户编码,以客户名义进行交易;还有的期货公司将客户资金挪给其他客户使用,或者自己使用。上述种种不当行为都直接侵害了客户利益,给客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交易所、期货公司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司法解释将该4种侵权行为进一步明确化,有利于对交易所、期货公司的监督、监管,也更加有利于期货市场的透明化。

  十二、混码交易行为,期货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本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在期货公司存有过错时,不能准确举证证明客户的对应交易部位,客户有足够理由予以否认。该条同时还规定,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这实际规定真实的交易,客户仍应当自行承担交易结果,只不过加重了期货公司的举证责任,只要期货公司举出相关证据,客户即应自行承担交易后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客户提出交易混码,且交易不真实,期货公司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在期货合约无效的情况下,如交易真实,对于交易结果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在混码交易的情况下,经确认交易真实,应当认定交易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三、保全和执行措施更加具体明确。在执行阶段中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期货纠纷案件中暴露比较突出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鉴于1995年的纪要规定得十分笼统,后来的通知、电传又仅带有某个问题的行政命令色彩,实践中操作起来缺乏可行性,有必要进行比较细致、具体、明确的规定,将执行中容易发生的有关问题加以澄清。

  1.人民法院有权对交易席位采取强制措施

  与交易席位有关的包括会员资格费与交易席位两个方面。实践中,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有不同认识的。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对会员资格费采取措施,无须考虑其他问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会员资格费实际涉及会员交易席位的处置问题,两者无法分开,要采取措施必须同时进行,否则达不到预期效果。研究过程中,根据期货市场的实际,既考虑到法院保全和执行的效果,又要考虑尽量不要对期货市场产生直接负面影响,故本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中规定:“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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