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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法律金融理论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Beck、Demirgü-Kunt和Maksimovic用44个样本国家研究了怎样用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体制的特性来解释其最大工业企业所达到的规模。他们发现,在债权人权利较大和法律体制效率较高的国家,获得国外融资的企业规模较小。这表明,在对债权人权利保护较弱的国家,企业规模较大,其目的是将对资本投资的保护内部化(Beck、Demirguc_Kunt 、 Maksimovic,、2002)。

  Beck、Demirgü-Kunt 和 Maksimovic还研究了企业规模、企业增长所面临的金融与法律制约问题。他们使用唯一的来自企业的详细调查数据库(包括54个国家)调查了企业所报告的制约因素:不同的金融、法律和腐败问题,是否实际影响其增长率。结果表明这些要素制约企业增长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规模,即三个制约因素一致对最小型的企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在金融与法律体制发展不完善和腐败更严重的国家,企业增长受到所报告的制约更大的影响。因而, 对改善金融与法律发展和减少腐败的政策措施进行充分修正和调整,以促进企业增长, 特别是发展小型和中型企业。但是证明也表明“高效” 法律制度的直观描述词与总体法律制约(预测企业增长)的组成部分无关。这一分析结果表明对法律体系影响企业绩效的机制不太了解。作者的研究结果还提供了关于银行官员的腐败制约企业增长的证明。在对克服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发挥金融制度监测作用进行模型分析时,应该考虑到这一“制度失灵” (Beck、Demirguc_Kunt 、 Maksimovic,、2003)。

  四、简要评价

  在大学院系中,学科之间的分工越来越细,然而现实中的问题却是没有学科界限的,对一现实问题的解决常常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的分析方式和方法。法律金融理论综合运用法学和金融学、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对金融领域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虽然其研究成果尚不系统,部分结论也存在较大争议,但不可否认,它对金融领域的诸多问题还是具有极强的解释力,显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许多结论对中国颇有启示,如加强金融法治,提高金融执法效率,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等。

  不可否认,法律金融理论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过分推崇英美法。法律金融理论研究者十分推崇英美法。他们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具有造法功能,法律更具灵活性,司法独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能有限地解释法律,司法的独立性不强,且时常受到行政干预。事实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作为在世界上已经存在数百年的两大主要法律体系,尽管二者在诸多方面有很多差别,但很难简单地评判孰优孰劣,各有利弊。实践中两大法系均较好地推动了所在国家的法治秩序、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治状况、金融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状况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充分说明了此点。而且近几十年来,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趋势日益明显,在世界范围内,不少法律领域已经开始出现趋同化趋势。因此,受过分推崇英美法的价值观念影响,在法律金融理论研究中基于有限的几个法律指标得出的英美法更利于金融发展的结论也难免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

  2、研究范式有待丰富。法律和金融是相互影响的,法律推动或阻碍金融发展,金融发展反过来也会推动法律变革。而现阶段的金融法律理论则仅仅主要研究了法律对金融发展的影响,较少涉及金融对法律变革的影响。此外,就法律影响金融而言,法律金融理论也主要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发现和描述了一些现象,而对于法律影响金融的内在机理和深层次因素,诸如文化观念、历史演进、社会构成等缺乏深入的研究。法律金融理论不仅仅要综合运用金融学、计量经济学和法学的方法,更需要综合运用历史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工具和方法来研究法律与金融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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