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还须指出,海商法作为一部商法,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操作性,其技术特征之一就在于它不太强调传统民法的理论性和道德性。因此,我们研究海商法所规定的提单,就应当充分尊重海商法的固有技术品质,而不能过多地用民法的观点和概念及其规则来诠释并解决海商实务和海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四、承运人对无正本提单放货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法律选择,该选择符合科学的思维方法和现代法治原则
如上所述,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对提单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总体性地表述和把握是困难的。而导致这一困难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相关立法缺失的问题,也有物权理论在我国尚不成熟的问题。因此,从现实出发,我们与其在相关法律缺失和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从理论上无休止的对提单性质和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进行研讨争论,倒不如俯下身来认真看一看在现行法律制度构建的框架内有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
笔者认为,海商法关于提单的规定是明确的,其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设计也是比较充分和严密的,在目前情况下,它至少可以满足解决和处理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的需要。如果我们能够强化海商法意识,将提单认定为提货单证,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认定为货物的灭失并依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让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所涉及的法律性质问题、管辖问题、准据法问题以及时效等所谓疑难问题,都将随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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