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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8)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第三,在中国近代民商法作品中,民法学的成果比较突出,而商法的研究比较薄弱,作品也很少。这与日本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形成明显的对比。在日本,近代商法学研究可以说是与民法学研究形成旗鼓相当的并列阵营,代表人物有松本丞治等。而在中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不少,如黄右昌、李宜琛、李祖荫、胡长清、余 昌、曹杰、史尚宽、梅仲协、陈瑾昆、戴修瓒等,而著名的商法学家很少,虽也有几位在商法研究领域中比较活跃的学者,如王效文、王孝通、王去非等,但与民法学界的力量是无法相比的。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日本近代编纂民商法典时奉行的是民商分立主义。1898年民法典颁布实施才一年,1899年商法典就紧跟着颁布生效,商法典成为与民法典并列的私法领域的大法。为了让法学界和广大民众理解和遵守这两大法典,日本学术界著书立说,形成了日本近代商法学。但在中国,制定民法典时,追随世界立法新潮流,采民商合一体制,除了制定一些公司、票据、保险等单行的商事法律外,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这样,作为以实定法(部门法)为基础的法解释学的一个分支-商法学,就失去了法典文本。尽管也出版了一些公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等方面的著作,但无论在量的方面还是在质的方面,与民法学研究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第四,条文释义和教材类等民商法注释学的作品多,专题研究的专著比较少。一般的学者不去说了,就是那些民法大家,如余昌、曹杰、胡长清、史尚宽、梅仲协等,基本上也都是一些针对民法典五个部分所撰写的解释性作品。像日本学者我妻荣所著《论债权在近代民法中的作用》以及冈村司所著《民法与社会主义》这样的作品,几乎一部都没有。有少量专题性论著,如赵修鼎的《契约法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周又温的《废止遗产与三民主义》(上海中华书局1928年版)、钟乃可的《典权制度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以及吴传颐的《近代欧陆民法之演变》(重庆独立出版社1945年版)等,其研究问题的深度也尚停留在比较初步的阶段。

  第五,比较民商法研究已经展开,但成果不多,水平也不高。在民国时期,我国也已陆续推出了一些比较民商法的著作,如王宠惠的《比较民法概要》(南京司法行政部1915年版)、王家驹的《比较商法论》(上海中华书局1917年版)、李祖荫的《比较民法债编通则》(北平朝阳学院1933年版)等。但这些著作,或者比较单薄,如王宠惠的《比较民法概要》才80余页,并且其体系也基本上仿自日本梅谦次郎原著、严献章等人编译的《民法总则》一书;或者只是法典条文的解释,如李祖荫的《比较民法债编通则》就是将民国民法债编予以逐条解释,并附上德、法、日、意、瑞、土、[15]荷、俄、西以及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民法典和日本的商法典的相关条文。

  综上所述,在总体上,经过民国时期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框架体系已经确立。就民商法研究所涉及的各个要素都已经涉及,在民商法的各个分支领域都有一批比较系统阐述其原理和原则以及法典条文内容与精神的作品,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风格也已经形成。但由于民法典及各单行的民商事法律颁行的时间不长,学术界对民商法的研究在总体水平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对民商法学各个领域的深入挖掘、研究还很不够。而这一工作在我国台湾地区,是至20世纪60年代才得以继续;在祖国大陆,则是中断了近40年后至20世纪80年代末才受到重视,并陆续得到展开。

  注释:

  [1]当然,此时学术界还使用中国传统的“民律”一词,“民法”一词是胡贻 在翻译《泰西民法志》时才正式引入使用的。

  [2]参见田涛:《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据田涛先生称,该书非常简单,而且只涉及罗马法史的内容。但笔者从在国家图书馆查到的《泰西民法志》的卡片上发现,其记载与田涛先生所说的有些不同:首先,该书作者的名字是“甘格士”,并非“甘格尔”;其次,该书由商务印书馆1912年出版,而非上海广学会1902年版;第三,据卡片内容提要上讲,本书介绍法国、英国等西欧民法内容、立法旨意、活动及法学家的学说,而非仅仅是罗马法的历史。后来,我的博士研究生魏琼又从北京大学图书馆复印到了《泰西民法志》一书的全文,对该书的情况就更加清楚了,即该书的英文名字为:HistoryofSocialism,byThomasKirkup,TranslatedbyI.K.Hu,ShanghaiChristianLiteratureSocietyofChina,1912.目录之后的署名为:“原著英国甘格士,译文元和胡贻 ,删订上海蔡尔康,印售上海广学会。”全书内容与国家图书馆的卡片上记载的相同,但出版时间和出版社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可能该书在1902年初版时由广学会发行,1912年再版时由广学会印售、商务印书馆发行(当时广学会的著作许多是由商务印书馆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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