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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二)反对国家垄断权力的权力多元论

  一般而言,权力是指个人、集团或国家能够不顾阻力和反对,按照其所希望的方式,贯彻自己的意志和政策,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在各种权力当中,国家权力,即为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所拥有、通过正式的政治设施(各种国家机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行使的权力,居于核心地位。在社会生活中,除了国家所掌握的社会公共权力外,一些私人、组织也拥有私人权力。在古罗马,家庭是单纯由权力联合在一起的人的团体,在这一团体中,一人对其他人行使权力,以实现比维护家秩序更高的宗旨。“家庭”是指一切只要共同“家父”不死就都服从其权力的人的集合体。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有若干个组织系列,它们一层高于一层,因而,最高政治机构并不直接对个人发号施令,而是对下属的团体行使权力,这种权力主要不是受个人自由的制约,而是受这些团体或其首领的权力的制约。“家父”权力,在早期称为“manus(权力)”,后来一般称为“potestas(支配权)”;人们也同样用这样的术语指国王和执法官的权力[3].近代人权宣言遵循“从身份到契约”原则,将人界定为原子化的个人,各个人之间都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近代国家,都将国家意志、国家权力看做法律的基础(即关于法律的“国家说”)[4].“权力”的含义被限缩,专指“政治权力”和“公权力”,“社会”没有任何其他的“权力”。人们往往只看到公法领域的权力现象,而忽视私法领域的权力问题[5].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必然归属于各种人的集团,或者与之发生联系,并受到该集体的纪律、规则的制约和影响[6].英国思想家罗素认为,在社会科学中权力是基本的概念[7].在社会生活中,权力也是常见的现象。“每一个组织必定有一个管理机构,它以整体的名义作出各种决定,并在关系到组织目的时,总比单个成员有更多的权力。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技术复杂性的提高,结合的好处也就越来越明显。不过结合总要使人放弃一部分独立性:我们可以得到更多的支配别人的权力,而别人也得到了支配我们的权力。各种重要的决定越来越成为人的团体的决定,而不是单个人的决定。除非团体的成员很少,人的团体的决定必须通过管理机构来执行。这样,现代文明社会生活中政府的作用就必然大于工业社会之前的社会生活中政府的作用。”[7] 日本的部分社会论正是基于现代社会团体作用的增大、私人权力作用不断扩张的现实,在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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