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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爱民: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农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是土地法。人类的所有权观念就其起源而言,导源于生产的领地占有行为,而领地的占有行为又与食物的有限程度直接关联,占有领地就是占有资源。我们可以大致推断,人类的原始所有权,即领土占有行为应发生在最后一次冰期或狩猎和采集的经济方式之中。而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所有权的外延才由不动产(土地)扩展到了工具、生活用品和其他人为不动产(如房屋)。[7]关于土地在农业社会的重要性已经被无数的考古发现所证实,其中秦始皇陵园的考古中有关大量农业工具的发现就是典型一例[8].在农业社会,土地如何确权是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第一要务。 “在古罗马社会中,农牧业是社会的基础,土地成为罗马社会的主要财富,这决定了法律必须对土地的占有加以保护,同时土地的不可替代性和不能再生性使对土地处分权的保护成为罗马私法的核心使命。”[9]英国伟大法学家梅因在研究古代法时发现,在财产的分类上人类曾长期处于不动产吞噬某些重要的动产的历史阶段,他说,“古代法分类偶然地把财产分为各个范畴,并把不动产作为其中的一项;但是后来发现它们或者把许多和不动产毫无关系的物件归在不动产之内,或者把它们从和它们有极其密切关系的各种权利中强行分出来。这样,在罗马法中,”要式交易物“不但包括土地,并且也包括奴隶和牛马。苏格兰法律把某种抵押物和土地列在一起,印度法则把土地和奴隶联系起来” [10].同时,梅因发现,在那个时期,不动产优越于和它们相对的动产。[11]维克认为,最初的法律就是土地法。[12]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构及其变动模式的选择,甚至对农业社会的中央集权政体及其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13].在农业社会所有权的外延逐步由土地扩展到生产工具、生活用品以及其他人造的不动产。传统的农业社会是自给自足的,一般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以直接消费为生产目的。在这种经济关系下,关于财产的立法必然以确认归属为核心价值。有学者敏锐的指出,“以所有表述财产的归属状态,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的法律性质,是人类法律文明中最光辉夺目的一页,大陆法系在这一领域中精心耕耘了两千多年,形成了一整套的概念、原理和规则,深刻而完整地表述了财产归属制度,确立了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14]这个评价,用于土地法在人类历史上的贡献并不算过分。

  二、工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动产法

  托夫勒所谓的第二次浪潮是指工业社会的到来。18世纪,人们以工业革命为契机,离开农场,涌向大城市的工厂寻找生机。机器是工业革命的支柱内容。工业革命使欧洲率先步入生存自主的“天堂”。在中国,目前约有3亿人口为第二次浪潮所覆盖他们生活在城镇,属于大生产的工业化社会。我国农业社会的兼业化现象使得我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兼业化主要表现为小农户在小规模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间隙,或多或少的进行着一些其他如纺织业、小商业、小手工业等的具有禀赋优势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5]正是这种兼业化经营方式使得中国农业经济与农业社会具备了充足的发展空间而得以长期延续。历史上,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工业社会的到来,并没有象它在欧洲大陆那样声势浩大并迅速使农业社会消退,反而是它自己委曲求全于中国农业社会的一隅。对工业社会而言,机器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取代土地成为这个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而且它还开创了人类文明的新纪元。以机器为标志的工业社会改变了农业社会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定位,在这个时代,机器取代了土地成为最重要的财产。人们对动产(包括机器等重要社会经济资源)的关注已经超过了不动产(主要是土地)。工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仍然是财产法,但是已经由土地法(不动产法)转向了动产法。区别于农业社会的动产立法迅速发展起来,德国民法典关于物的规定已经无条件地涵盖所有的财产。梅因指出,“欧洲大陆的”财产史“是罗马法的动产法消灭封建化的土地法的历史,虽然在英国所有权的历史还没有接近完成,但已可以看出,动产法是在威胁着要吞并和毁灭不动产法” [16].另外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如果说农业社会重视的是不动产的归属,那么工业社会重视的是动产的利用。“古罗马物权法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为宗旨,且以保护处分权为核心,使财产无法突破所有人意思和所有物固体形态归属的限制”[17].工业社会由于交易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物的利用便成为首要的价值目标。我国有学者指出,应“本着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公平合理、促进财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原则,明确财产利用的性质、地位、种类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在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利用人之间确立起基本的法律规则,从而构筑统一的、稳定的、普遍适用的财产利用制度”。[18]这里的财产利用制度,包括不动产,但适用更多的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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