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在人类经过的几十万年的狩猎经济中,人们没有所有权观念。在农业社会造物主恩赐给人类的第一笔财产——土地是社会核心经济资源,与之对应,土地法成为分配社会经济资源的核心法则;在工业社会,人们逐步到城镇谋生,机器取代了土地成为了最重要的财产。因此,动产法取代了土地法的核心地位,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核心法则;在信息社会,信息成为社会基础经济资源。信息法是以信息客体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由于信息能承载财产、人格、国家安全、参政监督等不同性质的利益,而且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则和制度,在信息社会这一大背景下,信息法比以往的土地法和动产法要复杂得多。围绕信息而发生的大量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必须依靠信息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学者主张,信息法将成为信息社会的基本法。
信息法终将发展成为完善的法律部门,信息法学也将成为法学学科中的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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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齐爱民(1970-),河北晋州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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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69.
[6] ,访问日期2004年9月22日。
[7] 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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