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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第三波”——“华东师大”演讲(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不错,制度如果是由无所不能的人类定下的,是由无边无际的意志力所决定的,制度在本质上同样也是靠不住的。一个由多数人制定的制度,是否比一个由少数人制定的制度更符合“自然正义”?离开了自然法的超验观,即便从概率上我们也不敢作出稳当的估计。所以人定的制度和人立的法,还必须受到先于立法者意志的某种规则的约束。不但总统靠不住,“人民”同样是靠不住的。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论所坚持的那个前提,即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是不能通过社会契约让渡出去的,它们必须保留在公民手中,保留在立法权之外。

  立法机关,尽管是最高的权力——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主宰。因为没有人可以向其他人让渡超过其所有的权力。一个人不能将他自己置于他人的专断权力之下。

  ——洛克《政府论》

  从在先约束的概念看,宪政和法治在本质上就是反民主的。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它预设了多数人意志的正当性。而宪政意味着对这种统治的钳制,和对这种意志的某种怀疑与削弱。从政治共同体的整体上看,接受在先约束体现了人类对自我意志和公共权力的一种克制和自律。如果用一出古希腊戏剧来比喻宪政的本质,莫过于尤利西斯在大海的航行中,需要把自己绑在桅杆上那一幕。宪政对民主的约束,一面体现为在先的超验价值,一面体现为具体的法治和分权制度,宪政主义所认同的民主,必须是接受了这两方面约束的民主。

  宪政之道,如老子所说“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谿”。又曰“不敢为天下先”。所谓不敢为天下先,和“天下神器,不可执之”的意思是一样的。在宪政主义者眼里,“最高权力”绝不是任何一种世俗的权力,人民可以是一切世俗权力的来源,但人民和君王的意志一样都不可能是权利的来源,也不能在政治哲学上被摆上最高的位置。在政治上,最高和最先的位置必须被虚置起来,留给一个“不言而喻”的背景。立宪的本质是以宪法所确认的在先约束去置换绝对的主权者,一开始是虚君,然后是虚民。但“不敢为天下先”既是针对主权者的意志,同样也是针对宪法而言的。立宪主义并没有狂妄到认为宪法本身就是至高无上的。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不是宪法的具体内容,而是得到宪法确认的一个政治共同体所接受的那些来自天赋人权的在先约束,才是至高无上的。来自“不言而喻”背景下的自然权利,是一种具有超验性的纽带,一种在超验背景和世俗政权之间建立起联系的纽带。

  很显然,任何在先的约束都可能受到来自不同价值观的质疑。在政治上确认任何一种在先的价值,都可能引起争议和对妨害思想多元化的担心。但绝对的价值多元是人类秩序中不曾有过的,绝对的多元和绝对的民主一样会毁掉最基本的政治秩序。宪政民主制度下的价值多元性,也是在确认了某种在先约束的前提下呈现出来的多元。但这是迄今为止一切有效的政治秩序所能提供的最大化的多元性。因为宪政的在先约束和一切神权政治或意识形态政治相比,是一种最小化的在先约束。自然权利是一种最低调的超验价值,它把这种在先价值放在每个人平等的和切身的权利上,这种价值约束并不妨害民意继续向前高歌猛进,它仅仅是阻止了民意的向后的侵犯。因此宪政的在先约束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的约束,是一种把支点放在退无可退的地方的一种约束。换言之,只可能存在比宪政更加高调的政治理想,但决不可能还有比宪政更加低调的政治秩序,比宪政更低调就只可能是无秩序。

  所以宪政主义所遇到的挑战基本上都来自各种左翼的思想,即可不可以把个人主义的在先价值约束去掉,把政治秩序的支点从个人继续往前,推到群体、社会、国家或人民那里去。这种推导从经验上看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把支点放在某种“公意”上的绝对民主观,它的唯意志论色彩使任何针对“多数人”的在先价值约束都不复存在。另一种是历史主义的国家观,它的支点更高,甚至轻易地越过了多数人的头顶和意志,而将一个历史目的论的整全性体价值树立为对政治秩序和公共生活的在先约束。但这种意识形态的约束仅仅是名义上的,因为它的内容虚妄而抽象,所以事实上也并不存在任何在先的、可以对这种政治秩序构成真正约束的价值。相反,一个超越全体个人之上的整全性目标,只会对每个人的意志和权利构成丧失分寸的、也不知道哪里才是终点的持续的伤害。因此在实践上,历史主义的国家观和绝对民主的后果都是一样的,没有在先的约束,却充满了在后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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