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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第三波”——“华东师大”演讲(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四、财产权

  不可偷盗。

  ——《旧约。十诫第八诫》

  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

  ——休谟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私有财产就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法则。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共产倾向。他认为只有私有财产的制度才能定份止争。这和中国传统思想对于名份的强调是一致的。韩非子曾说,当山上发现一只野兔,就算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会在后面追逐,因为野兔的名份未定。每个人都想得到野兔,这种想法是正当的。但市场上有上百只兔子,路过的凡夫俗子们,却连看都懒得去看一眼。不是因为他们比尧舜还要高尚,而是他们知道那已经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只有私有财产制度,才能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

  亚里士多德说,当一个人感到一个东西为其所有时,便会获得无限的快乐。人们热爱自己所有的物并从中获得满足,这是自爱的延续,是根植于人本性的、一种自然的情感。休谟后来发挥了这个观点,我们知道他把“财产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因为休谟认为人的幸福有三个来源,一是个人对幸福的感觉,二是个人品质和气质上的优点,这往往是一个人骄傲的根据,而骄傲正是幸福感觉的源泉。第三就是“个人占有的财产” .这是个人创造幸福的主要手段。因为财产总是会增加我们选择的自由。包括选择慷慨和奉献。在这三条中,我们会发现前两条都是别人用暴力抢不走的,只有财产随时可能被别人夺走。因此休谟认为一个稳定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稳定的私有财产制度。由此他才得出了那三条基本的自然法。

  关于财产会增加我们的选择自由,亚里士多德对这一点还有更精辟的发挥。他说,人们的快乐也来自于帮助自己的朋友和同伴。但这种快乐同样和私有财产有关。在“一切公有制的城邦中,人们无力作出慷慨之举”,也没有人能够表现出善心。因为你不可能拿不属于你的东西去慷慨助人。在公有的制度下,慷慨与善心的典范,只会逐步被人遗忘。只有在私有财产制度下,人们才可能发挥乐善和仁心 .对此,孟德斯鸠有一个提纲挈领的归纳,他说,“财产权是道德之神”。

  在基督教传统中,耶稣在《马可福音》第十章有一句著名的挖苦话,他说,“有钱的人要进入天国,比骆驼穿过针眼还要艰难”。这似乎代表着基督教对于私有财产的否定态度,早期循规蹈矩的教会思想家如奥古斯丁,都顺着这句话把私有财产看作一种非自然的恶。但耶稣在说这句话之前先提了一个问,他问来人是否遵守了“不可凶杀、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诫条。“不可偷盗”是十诫中的第八誡,杜兰特在《世界文明史》中写道,摩西的第八诫“认可了私有财产,并与之和宗教及家庭相结合”。偷盗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耶稣没有说出来的一个前提,是偷盗的人将比拥有财富的人更不可能进入天国。按照奥古斯丁的观点,私有财产被视为恶是和世俗生活被视为恶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原罪和人类堕落的产物。因此将财产视为恶并不意味着一种否定,恰恰意味着对日常生活的一种认同。所以奥古斯丁一方面劝导基督徒不要执著于在天国里并不存在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他又坚决谴责那种禁止基督徒在有罪的尘世中拥有财产的观点。因此新约对于财产的藐视态度只是一种超越性的宗教态度,这种态度仍然以在世俗生活中尊重私有财产为前提,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慷慨必须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前提一样。

  接受了自然法传统的中世纪神学托马斯。阿奎那,他对私有财产的理解比奥古斯丁更加乐观,像亚里士多德一样把财产理解为一种自然和善。新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也认为《十诫》和自然法是高度一致的,他也特别提到了第八诫,以此来反对财产公有和当时暴乱的农民们要求平分财产的“邪恶”主张。1525年,路德发表《反对杀人越货的农民暴徒》的小册子,他说,“十诫是永远不能被废除的,‘不能偷盗’,是私有财产的基础” .罗马教皇庇护十二世,这样评论私有财产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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