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合宪性审查——权力关系网的拓扑与制度变(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另外,现行体制上的缺陷以及宪法文本的内在矛盾,也使有关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对合宪性审查的结果以及连锁反应抱有深深的疑虑和戒惧。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这样的事态是否合理?能不能长期存续下去?如果承认政治改革不可避免,那就会发现没有比合宪性监督和宪法解释更符合渐进式改革要求的操作方式,舍此则无异于守株待兔、坐等社会压力累积到社会稳定的临界点,甚至还有些诱发激进革命的潜在危险性。在这样的意义上,孙志刚案以及俞江、腾彪、许志永等三位公民对审查相关法规合宪性的建议以及其他上书活动为我国设立宪政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及时提供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契机和氛围。
三、权力关系网中的互动过程
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制度上的逻辑推理,在接到对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等有关方面(这里不考虑对涉及收容遣送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反射性影响)本来是有可能进行如下不同选择的:
[A] 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后直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a) 判断法规没有违宪(直接答复建议人)
(b) 对法规瑕疵进行合宪化解释(间接答复建议人)
[B] 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送交专门委员会审查
(a) 提出法规没有违宪的书面意见(直接答复建议人)
(b) 提出法规合宪化解释的书面意见(间接答复建议人)
(c) 提出法规违宪的书面意见(间接答复建议人)
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意见
i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限制性解释意见
ii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不予修改意见
*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违宪的审查意见和撤销法规的议案或中止程序
*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中止程序
* 常委会会议决定撤销法规
[C] 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 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到会说明情况再进行审查
(a) 提出法规没有违宪的书面意见(直接答复建议人)
(b) 提出法规合宪化解释的书面意见(间接答复建议人)
(c) 提出法规违宪的书面意见(间接答复建议人)
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意见
i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限制性解释意见
ii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不予修改意见
*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违宪的审查意见和撤销法规的议案或中止程序
*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中止程序
* 常委会会议决定撤销法规
□ 直接进行审查
(a) 提出法规没有违宪的书面意见(直接答复建议人)
(b) 提出法规合宪化解释的书面意见(间接答复建议人)
(c) 提出法规违宪的书面意见(间接答复建议人)
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意见
i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限制性解释意见
iii. 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不予修改意见
*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违宪的审查意见和撤销法规的议案或中止程序
*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中止程序
* 常委会会议决定撤销法规
如果使以上这些现行制度上的选择可能性的关系可视化,就像一棵“决定之树”,呈现出不断分歧的树枝型的拓扑结构(图1)。
图1 按照公民建议审查和撤销法规的程序网络
- 上一篇:宪政是民主的最基本方式
- 下一篇:阅读笔记:潘伟先生的政体设想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