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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宪性审查——权力关系网的拓扑与制度变(8)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图3 围绕合宪性审查制度化的选择偏好的逻辑构成

  S   S1    S2

  R

  R1   (0, 1)  (0, 0)

  R2   (1, 0)  (1, 1)

  R3   (0, 0)  (0, 1)

  第(2)种方案是提出建议的三位公民、职业法律家以及广大群众所热切期待的。但在现行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于种种考虑(包括对制度成本的计算、对社会连锁反应的疑惧等在内)一时不会采取这样的解决方案。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沿着这样的思路走下去,是很可能选择第(6)方案的,即以拖待变、不了了之。但这样做的结果会引起社会不满情绪的进一步高涨,极大地损伤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甚至导致政治上大收缩的局面。至于第(3)、(4)两种方案,在当时的形势下对民间和官方双方而言都有些“不三不四”的,不可能采纳,这里也就不放在考虑之列。

  为了避免第(2)方案和第(6)方案变成现实,结果是国务院不等待启动正式的审查程序而主动废止旧的行政法规,并同时制定了城市救助管理办法,这就是社会所接受的第(5)种方案。这样做的好处是及时避免了在久拖不决的状况下民愤过激化的趋势,有破有立的处理既能满足群众的感情期待,又不至于留下制度空白、权力真空使城市治安失控,在某种意义上也很接近第(1)种方案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合宪化解释被转换成废止旧法和制定新法这样两个基本属于例行公事的立法性动作。虽然在当时的权力格局以及背景条件下,可选择的余地受到太大的限制,有不得不如此办理的充分理由,但是,无庸讳言,国家权力机关与舆论界以及人民群众的合力所造成的这样的结果还是有一个根本性的缺憾,即与合宪性审查制度化的一次良机最终失之交臂。

  图4 围绕合宪性审查制度化的选择与收益的比较

  S    启动正式程序      不启动正式程序

  R

  合宪化解释    (a) P 3 , G 4   (b) P 1 , G 1

  判断违宪     (c) P 4 , G 2   (d) P 2 , G 3

  综上所述,在博弈和选择的逻辑上有可能出现的六种方案中,实际上存在着如下优先劣后的顺序,即:(5) > (1) > (2) > (6) > (4) > (3)。由于在当时的状态下,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启动正式的审查程序,就1982年行政法规做出不违宪的判断都是不明智的、不可能的,所以本来就可以预先排除第三种决定结果以及相应的第(3)方案和第(6)方案。于是在这个问题上选择和预测的可变性权力关系的结构可以改用2 * 2型一次性博弈的类型(图4)来表示。在这里,假设民间与官方的收益分为1-4的不同等级,1表示不满意或不具有操作可能性的状态下的收益,2表示制度成本与社会效果持平,3表示略有缺憾的成就,4表示满意或者合乎目的。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来看,选择的优劣顺序应该是 (c)>(a)>(d)>(b);站在政府的立场上来看,选择的优劣顺序应该是 (a) >(d) >(c) >(b)。统合两者的立场,应该优先选择(a)或者(c),但已经非常情绪化的舆论压力导致官方和民间都忽视了(a),而政府方面又不愿意接受(c),结果就只能是通过妥协回避了比较起来最不令人满意的现实解决方案(b),加上有逻辑上可能的第(3)方案和第(6)方案构成对比,使得(d)在主观上的满足度还能有所走高。

  至此为止运用博弈论方法所进行的分析,可以揭示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化过程中由于背景性条件的阴错阳差所导致的一个重要盲点,这就是忽视了通过启动正式程序而进行合宪化解释这样一种现实可行的最佳选择。本来如果采取这样的解决方案是有可能建立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并实现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双赢效果的。但是,历史不容许假设,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策上的犹豫,再加上对于浑沌网络结构中互动以及舆论的蝴蝶效应的戒惧,另外还有现行宪法体系上的知识性、技术性的欠缺,最后我们看到的是,合宪性审查方面的制度变迁被迫锁进另外一条路径中,依然踯躅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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