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K·Larenz《法学方法论》导读——代译序(全文)(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法学系以处理-规范性意义下的-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的学问,其主要探讨的是规范意义。规范性效力系指:(据以衡量人的行为之)行为要求或标准所具有之准则性及拘束性。它与规范的实际效力不同。与法规范有效与否及其内容有关的陈述,其并非针对-可察觉的,透过观察及实验可予证实的-事实所作陈述。以理解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为目的的观察方式,与以掌握规范性意义为目的之考察方式,两者的不同表现在语言之中。同一词汇,视其出现于规范性陈述的脉络中,抑或出现在事实性陈述之内,可能会有不同的涵义。

  法学要“理解”“即存”的法规范,及隐含其中的意义关联。“作为理解之学问的法学”是透过解释来理解语言的表达方式,及其规范性意义。解释某一文字系指:在诸多的说明可能性中,基于各种考量,认为其中一种於此是恰当的,因此决定选择此种。适当与否的标准取决于解释该文字的目的为何。此外,因此等文字之为法律、法院裁判,抑或是法律行为,其於解释上将有重大不同。此种理解程序中有所谓的“诠释学上的循环”之特点。简要言之,其意指:每个语言当下的意义只能透过整个文字的意义关联来取得,后者最后又须藉助-构成它的-个别语词及语词组织的适切意义才能确定。理解是以对象交流的步骤(“目光之交互流转”於规范之构成要件及案件事实间-K.Engisch)来开展的,其开端通常是一种意义期待。解释者带着“先前理解”来面对各该文字,亦惟有藉助“先前理解”才能获得前述的意义期待。“先前理解”则涉及文字所拟处理的事物,以及言说事物时所运用的语言。“先前理解”是一种长期学习过程的成果。依J.Esser的见解,“先前理解”亦可形成法官关于正当性的确信。作者反对此种看法,因其易使法官欠缺-必要时-修正自己先前见解的意愿。

  G.Gadamer特别强调,所有“理解”都包含“适用”的要素,理解常已经是适用。作者则指出,G.Gadamer忽略了规范本身的准则作用。法律家视规范为一种准则,凭此可以衡量“案件”。问题在于,:假使准则本身的内容直到“适用”程序使能终局确定,其如何能发生衡量的作用。假使想真切掌握法规范适用的辨证程序,就必须同时考量规范的准则作用,一再更新出现的解释需求以及,已然作成之解释或具体化对未来的规范适用之“反作用”。

  立法者藉规范来规整特定生活领域时,通常受规整的企图、正义或合目的性考量的指引,而它们最后又以评价为基础。如是,要理解法规范就必须发掘其中所包含的评价以及该评价的作用范围;在适用规范时,应依据规范来评价戴评价的事件。作者指出,特别是当立法者-相对于应用“概念”-运用“类型”来描述构成事实时,适用规范者所具有的评价空间更大。因为具体案件事实是否属此“类型”,并非-像在概念的情况-仅视其是否包含该当类型通常具备之全部要素;毋宁取决于:这些“典型”的因素在数量及强度上的结合程度,是否足以使该案件事实“整体来看”符合类型的形象表现。而促成类型成为同意整体的结合因素则是:立法者联结此种类型与该当法效果的价值观点。在针对具体个案作类型的归属时,必须一直同时考量此价值观点。在法律运用须填补的评价标准来描述构成要件或法效果时,特别需要运用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诚实信用”、“重大事由”都是此种标准的适例。作者并且认为,不仅在法适用领域,在法教义学的范围,法学涉及的主要还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Esser所描述的教义学特征,及其所认为的教义学所主张的“严密不可侵的权威性”,其只对“概念法学”的抽象概念体系有其适用,而不能完全适用于今日的法教义学。

  关于法教义学在-作为社会之部分体系的-法体系中的作用,N.Luhmann曾提出下述问题:在既存社会结构的条件下,法教义学以及应藉助它达成的法体系之细分,究竟还可能与否,如果可能,以何种方式。就此,作者认为,当而且仅当法教义学能够更成功地发展并应用价值导向的思考形式以及对流的思考方法,才能维持其地位并实现其作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