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环境权(8)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1] Jonathan Verschuuren , Het grondrecht op bescherming van het leefmilieu, W. E. J. Tjeenk Willink bv , Zwolle , 1993.
[22]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第71条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水法》(1988年)第26条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于排水导致地下水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筑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39条第1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可见,这些规定都是用来保护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的。
[23] 1980年,《全印度判例公告》(印度最高法院),第1622页。
[24] 《印度宪法》(1949年)第48-A条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国家应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第51-A(g)条规定:“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野生生物,保护动物。”
[25] 1980年,《全印度判例公告》(印度最高法院),第16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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