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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意识、财产权以及法治的道德性(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以上述情形为前提,中国有关当局正在力争尽快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合理的金融制度 15,以防止或者缓和全球化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各种冲击,尤其是货币价值变动的破坏性效果。与此同时,采取发展当地制造业、提高国内公司的技术含量和实体资产价值、形成大规模的民族产业资本市场等方式方法为金融机制提供实在的、充分的担保物――这类振兴实业的努力正逐步见效,有些方面还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上述巩固和发展实体经济以及健全金融制度的作业完成之前,中国政府很难轻言平反(但也不会如老僧坐定、一成不变),除非对良性互动软着陆抱有足够的自信。即使在政治改革方面采取较大胆的举措,也还是必然以稳定的局面不遭到破坏为至上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现阶段的中国政府必将不惜一切代价、不辞一切机会来竭力维持现有的稳定局面,继续把国家的强制性权力作为市场经济稳定的担保物,作为外资和内资的定心丸。

  但问题是过分依赖强制手段能否始终维持升平之世?政府本身能否具有或维持充分的公信力?把这样的问题纳入视野就可以发现,所谓不轻言平反的稳定路线,在两种情形下是有可能出现例外的。即:上层的保守集团过于肆无忌惮地压抑新生力量,使渐进式的温和政治改革的举措以及争取基层群众支持的各种政策都没有用武之地,因而激化了各种矛盾,造成权力系统的失灵;或者在稳定现状之余放任了腐败蔓延,结果,不受制约的权力和资本的扩张使得基层社会的混乱和不满终于突破均衡状态的临界点,导致社会结构的瓦解。总之,也就是稳定的自我否定。当稳定本身成为不稳定的原因时,稳定也就不再是投鼠忌器的那个“器”了,而新的稳定只有在变易中才能产生。

  五 治罪,免罪,还是赎罪?――在法律和伦理以及人情之间的公共选择

  稳定的自我否定已有征兆。最典型的表现是2004年之初那个中央“一号文件”与河北“一号文件”相对峙的图式。其中可以依稀辨认出当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格局以及在不久的未来中国社会演变的前景。

  正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也是为了在缓解弱势阶层的生活重负和不满情绪的同时扩大社会基础,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开始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基层、平民以及“三农问题”。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恢复了1980年代的传统,强调通过稳定农村而稳定全国、发展农业而发展各行各业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理解为政府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从公开非典疫情、废除违宪法规、鼓励自荐候选开始,就已经静悄悄地踏上了曲折的“赎罪”之旅――既是对“政府的原罪”的变相忏悔,也是对“企业的原罪”的必要救赎。

  从“原罪”意识的角度来看孙志刚冤案的处理,我们发现的不仅仅是政府对一个普通青年之死的道歉、赔偿、审判和惩罚凶手以及表决废除旧法的创举,还有个人与国家直接面对面的三种场合,或者三种制度性隐喻:收容所、审判庭以及投票箱。在收容所,是国家权力以一种特殊的戒严方式绝对地支配着个人。投票箱意味着个人反过来对权力关系进行选择、改变以及控制,作为多数的弱势群体也有机会在一瞬间相对地转变成强势群体。而在审判庭,个人和少数――无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有对等的发言机会,都有可能超越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而寻求中立而公正的司法救济。因此,所谓“赎罪”之旅,也就是在政治上进行制度创新的历程,是通过亲民维权、政治参与、司法独立以及伸张道义的方式来化郁戾为祥和的巡礼。

  大约在同一时刻,同样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河北省政法委以及相应机关发布了题为《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的“一号文件” 16.然而,这份带有僭越和违宪的嫌疑的红头文件却以1990年代的财产权关系变化为借口,对司法部门发出了责令“免罪”的三十条清规戒律。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恐怕还得包括其关系人)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就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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