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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8)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三)内阁制与“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德国基本法的再一个特征是在立法与行政关系上,它实行内阁(议会)制。在这一问题上,德国与英国相似,而与美国不同,虽然德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国,还设有总统。德国实行多党制,不同于英国的两党制。在多党制的条件下实行内阁制,即行政部门首脑(总理)及其领导的内阁如得不到议会多数的信任就应解职或另行大选。但在这种制度下极易使政局不稳定。德国《基本法》对缓解这一难题的办法是实行一种被称为“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_confidence)办法,即第67条规定:“联邦议院必须根据多数议员意见选出一名继任人,并请联邦总统罢免联邦总理时,才可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并硬性规定,联邦总统必须遵守议院决议任命新当选者;这一提案的表决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

  (四)宪法法院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一般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法规的有效性,但无权审查议会立法的是否违宪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相当大的违宪审查权,法国则建立了政治性的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违宪问题。二战后,德国建立了有权审查一般立法是否违宪的新的宪法法院,除《基本法》有关原则规定外,还有单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1993年重新颁布),其管辖权之一即“关于对联邦法或州法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否与基本法相一致……”(宪法法院法第13条)。

  五、意大利

  18世纪末,意大利还未成为一个独立和统一的国家,其国土长期由法、奥两国和教皇统治。1861年撒丁王国宣告成立意大利王国,首都设在佛罗伦萨。1870年意大利军队占领罗马,意大利统一最终实现。20世纪20年代末,以墨索里尼为首的法西斯主义集团兴起,1923年1月,组成法西斯政府。意大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1946年公民投票,废止君主制实行共和制,1947年12月22日由制宪会议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成为一个新的民主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的现行宪法是1947年12月27日公布并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它并没有一个序言,一开始就是12条基本原则。然后是第一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共和国国家结构(内分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关,省、县和乡,宪法保障各章),共计139条。最后是过渡性的最终决定(分18项)。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宪法的一个非一般的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该宪法的一个首创性形式,是先列举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共和国;以劳动为基础;主权属于人民;保障个人或社团成员人权并要求其履行义务;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劳动权,并帮助建立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全国统一和地方自治;政教关系;文化科技发展;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外籍人法律地位;国际关系;拒不参加侵犯他国人民自由的战争;国旗形式。

  (二)应予实现的权利和纲领性的权利

  意大利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作了颇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分为公民、社会伦理、经济、政治四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伦理方面的权利主要指家庭、婚姻、健康、艺术、科学自由、教育权利等;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工会、罢工权、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等等。

  这里应注意,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从其可实现程度而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予实现的”(enforceable)规定;另一类是“纲领性的”(programmatic)规定。两者的区别是:对前一类规定(如宪法规定成年公民享有选举权),政府应保证成年公民行使这种权利。与此不同,对后一类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就业的权利)只是政纲式宣言,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能保证每个要求就业者都能获得就业岗位(特别是他希望的岗位),社会上就不再存在失业者。所以,对意大利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某些华丽辞句应加以识别。一般宪法都存在这两类权利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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