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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国家政党法制(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政党法制的宪法依据与原则

  政党法制的依据是宪法。有关政党法制的原则规定首先出现在德国1949年《基本法》中。《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一)规定:“各政党应相互协作以实现国民的政治意愿。它们的建立是自由的。它们的内部组织必须与民主原则相符合。它们的经费来源必须公开说明。”(二)“根据各政党的目的或根据其党员的态度判明,如企图破坏民主和自由的根本秩序,推翻这种秩序或阴谋颠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都是违反宪法的。有无违宪问题,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三)“其细则另有联邦法律规定之。”其后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增加了有关政党活动内容的规定,这些规定蕴涵了政党法制的一般原则。

  政党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与法律有关政党活动规范中的基本精神,这些原则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由于政党法制的理论基础是民主,政党民主与国家民主具有统一性,政党法制原则与立宪国家宪法原则的内容也大体相近,可将其归纳为政党民主、政党自由与党内人权。

  (一)政党民主原则

  政党民主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党内部的组织活动必须符合民主的一般原则,包括政党内部的选举、决策等活动必须不能是个人意志与专制的结果;二是政党外部的活动必须符合民主国家的理念,组建政党的目的是为了国民民主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前述德国宪法规定的“它们的内部组织必须与民主原则相符合。它们的经费来源必须公开说明”,以及1961年土耳其宪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的“政党的内部规章、政纲及行为必须符合基于人权及人类自由之民主共和国理念”就是政党内部民主原则要求的体现。德国宪法规定的“各政党应相互协作以实现国民的政治意愿”,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49条规定的“为了以民主手段参与国家决策,一切人均有组织政党权利”,1958年法国宪法第4条规定的“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1975年希腊宪法第29条第一项规定的“政党之组织及行为应有助于国家民主秩序的自由开展”,及1976年葡萄牙宪法第47条规定的“结社自由应包括建立或参加政治社团和政党的权利,通过这些政治社团和政党民主地进行工作,以赋予人民的意志为形式,并组织政治力量”等,则既是要求政党内部行为须符合民主原则,也是要求政党外部活动须与宪法的民主原则相一致。

  (二)政党自由原则

  政党自由原则是指政党组织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具体包括入党与退党自由,党内言论自由,及政党内部的结社自由等。政党自由原则主要适用于政党的内部活动。德国宪法规定的政党的“建立是自由的”,意大利宪法规定的“为了以民主手段参与国家决策,一切人均有组织政党权利”,及法国宪法规定的“各党派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的进行,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得自由地组成并开展活动”等就是这一原则的宪法体现。

  (三)党内人权原则

  党内人权原则是宪法人权原则的具体化,是指在政党内部,政党组织与其党员的关系必须符合人权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政党组织必须保障党员的基本人权,党组织不得对党员擅自进行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处罚等。前述土耳其宪法规定的“政党的内部规章、政纲及行为必须符合基于人权及人类自由之民主共和国理念”就是党内人权原则的体现。

  政党法制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构成了评判政党活动的基本标准。以政党人权原则为例,这一原则要求政党组织必须保障其成员的人身自由,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人权原则也要求只有国家司法机关依照特定法律程序才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政党内部。按照宪法人权原则,作为一个政治性的结社组织,政党组织既无权,也不得随意限制和侵犯党员的人身自由,这一原则对党员权利起到了保障作用。这也说明,政党法制原则与国家宪法原则相一致,党员的权利也应受到宪法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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