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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若干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3、法制委员会履行统一审议职能的基本做法。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统一审议的具体要求是:“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一年多来在地方立法中认真实践了上述要求,在贯彻《立法法》规定的统一审议原则方面形成了一套基本做法,其要点是:

  (1)法制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的委员分工联系负责制。每一项计划立法项目都有一名委员领衔分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项目负责制。

  (2)发扬立法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常委会一审后由法工委将法规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由法工委负责对常委会的一审意见作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基础;法制委员会的分管委员和法工委工作班子一道,就一审中的热点问题召开座谈会或进行调研,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门委员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的初步方案供法制委员会审议、研究。

  (3)对于常委会一审中有争议、一时难以定夺的问题,在统一审议之前可以先举行立法听证会,形成立法听证报告作为统一审议的重要依据,并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二审之前,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工委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逐条进行审议,读稿时由法工委分管领导逐一说明对主要审议意见采纳与否的方案和理由。出现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同志列席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会议,参与研究和讨论。

  常委会二审以后,仍由法工委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法规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其中重点修改的条文有针对性地进行统一审议。

  4、统一审议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几个环节。

  由于省级地方人大的立法机制和全国人大的立法机制有所不同,特别是省级地方人大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成员组成同全国人大有较大差异,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不宜完全照搬全国人大的做法,而应在遵循统一审议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在实践中探索,因地制宜,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统一审议机制。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看,统一审议尚有以下环节需要统一认识,加以改进和完善。

  (1)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初步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应当各有侧重,发挥各自的优势。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主要是分析该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同相关法规的衔接性,以及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审议意见报告的作用是协助常委会会议抓住审议要点,对常委会审议具有提示、导向作用。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主要是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认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对常委会一审提出的各种意见作出选择并说明取舍的理由,提出条文的具体修改方案。对于一审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可以提出不同的修改方案供常委会选择。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报告主要是协助常委会作出修改抉择,不需要重复陈述审议意见报告中已予说明的立法必要性等内容。

  (2)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是基于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审议,常委会是审议的主体,审议结果报告中的修改说明应当围绕常委会带有代表性、倾向性的集体审议意见,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但是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别审议发言宜作分析、梳理,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有实质性内容、可能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意见作出分析判断;对于个别组成人员提出的纯属技术性、文字性的意见,则不需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一一应答;对于不具有代表性的、不拟采纳的个别意见,可以通过会外个别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沟通,一般不需要在报告中一一列举陈述。审议结果报告的结构和表述方式,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既可以依照法规条序逐条陈述,也可以按审议意见的内容适当归纳成若干问题分别表述。总之,审议结果报告应当抓住要点、言简意赅、表意到位、顺畅明了,避免繁琐和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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