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从刑法的宪法制约引发的启示(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启示二:

  我国刑事立法实践存在宪法制约问题。从立法体制上看,我国制定刑法与制定和解释宪法的是同一个立法机关,不像美国的刑事制定法那样,既有国会制定的也有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所以从理论上似乎可以推导出我国的刑法与宪法能够保持高度一致性的结论。其实,这仅仅是一个理想而已。尤其是,在我国改革转轨形势下制定的尚不定型的刑法,同时又是在我国刑法理论指导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的尚未达到足够理性的刑法,是不可能在刑法与宪法的关系上那么完美的。试举一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该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包括三项行为,前两项为列举行为(略),后一项为概括行为,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此,有学者指出,由于第三项的规定,该罪成了从原刑法典投机倒把罪这一“大口袋罪”分离出来的“小口袋罪”。由于这个“口袋”缺乏明确的边际,为国家刑罚权随时随地介入经济领域打开了一条合法的通道,其扩张性对市场主体来说,意味着在其头上时刻都高悬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而妨害了市场经济的本性要求赋予个体的更大的自由度,使罪刑法定主义、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精辟的分析,只差没有说出该罪的规定隐含着侵犯宪法确认的公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权利(而这本应是合乎逻辑的结论)。在宪法面前,刑法开辟的“合法的通道”可能成为非法;也只有在宪法面前,刑法的合法性才能得到价值层面的审视。

  除了正式刑事立法的违宪问题,我国有时还存在变相的刑事立法的违宪问题。例如,某些地方性交通立法规定行人违章“撞死白撞”,实际上就是关于刑法中正当行为或排除犯罪行为的免责性规定,暂且不谈地方根本无权制定涉及罪与非罪标准的(刑事)法律规范,也不谈及该地方究竟为行人提供了多少行走和通行的基本条件和方便,只说这类规定把交通流畅看得比人的生命权利还重,是地地道道的违宪选择。

  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也存在宪法制约问题。前述非法经营罪同样是合适的例子。的确,正是由于该罪立法时形成的“小口袋”特征,给刑罚权侵害宪法权利开了口子。但立法者开的这个口子本身还不能直接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只是提供了一种侵权的可能性。侵权的可能变成侵权的现实,还有赖于司法者。该罪条文规定虽然给司法解释和司法适用留下了广阔的不确定空间,但只要司法者在解释和适用时,能够自觉地尊重宪法权利和较好地理解宪法权利,还是可以把该罪名的实践控制在合乎宪法的范围内。因此,司法者的宪法意识有助于弥补刑事立法的缺陷。相反司法者的随意性,很容易利用刑法的缺陷并导致违宪。

  启示三:

  可见,无论刑事立法的宪法制约问题,还是刑事司法的宪法制约问题,在我国都是客观存在的。忽略客观存在的宪法制约问题,是使得一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问题陷入缠结、不能解决的重要原因。要进行刑法改革,要使刑法学有突破性发展,要增强刑事法律实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深入研究和揭示刑法与宪法的关系。还应该看到,进行这一研究,不仅有益于刑法和刑法学,而且有益于宪法的完善和宪法学的发展。从我国宪法来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的内容还大有充实和斟酌的余地,而刑法事关生杀予夺,最能从禁止的角度发现和提出公民权利的实际问题,促进我国的宪政建设。从我国宪法学来看,研究者们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宪法监督审查制度研究,刑法学如能应对,也必将丰富我国宪法理论。另外,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原则,我国刑法必须与其接轨,而国际人权的这两个公约的主旨就是充分保障各国公民的自由权利,国内刑法的禁止必须受到国际公约的限制。从这两个公约的内容看,它与现代民主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是一致的。我国能够接受两公约,也表明我国宪法亦与公约相符。我国刑法必须受到国际人权公约的限制,当然也要受到我国宪法的限制。我国刑法的宪法制约,无疑将促进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的接轨。这都说明,关注和加强刑法的宪法制约问题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