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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宪法制约引发的启示(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一,我国刑法学界应当重视该问题的研究,并与我国宪法学界通力合作,汲取我国宪法学研究的相关成果,使该问题的研究得到深化。只有受到宪法公民权利制约的刑法,才能真正成为保护人权的大宪章,立法者和执法者应为制定和执行这样的刑法感到欣慰和自豪,他们应当深知这是代表宪法所体现的民意,而公民对这样的刑法必然倍感亲切,于是只要他愿意真正地享受人权,就会真心地遵守刑法。

  第二,从刑法的宪法制约入手,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在刑法的宪法审查实践的基础上,推出我国的刑事判例法,无论宪法审查是就刑事立法作出的审查裁判,还是就刑事司法作出的审查裁判,都可以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同类具体问题的权威依据。通过析理性的宪法审查过程和作为其结果的判例记载,必将增进我国刑法的理性和科学成分。通过这种积累,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日益清楚,同时也使公民权利的范围更加明确。这无论对于执法还是对于守法,无论对于履行职责还是对于行使权利,都提供了更加精确的准则。

  第四,将我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从外国宪法来看,这些原则多被确立其中,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就成为刑法必须遵循不得超越的基本原则。如果公民宪法权利及其保障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此之外还有什么能成为贯穿整个刑法、作为刑法灵魂的基本原则呢?由刑法(刑事诉讼法)自己为自己规定基本原则,一方面缺乏应有的权威效力,另一方面则淡化了宪法与刑法的内在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约刑法的最大准则,刑法本身是为保护社会而给予人们的最大禁止和惩罚,制约刑法的最大准则必然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过分的禁止和惩罚。刑法与宪法的关系就是保护社会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关系,离开刑法与宪法的关系,仅仅在刑法的圈子里讨论“保护”和“保障”,既牵强又说不清。因为,刑法本身的内在逻辑,不能引申出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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