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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学”是什么(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当然,因为规范宪法学只是将价值与事实加以相对的区分,而非绝对的割裂,故而它并不排除宪法学的社会科学方法,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方法。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规范宪法学确定了自己知性活动的轴心,所以毕竟有别于那种“大大咧咧"的、”莽莽撞撞"的学问,它成熟到可以“带着镣铐跳舞"的程度,[9] 而这种”镣铐"不是别的何物,正是宪法规范本身。同时,又正因为它区别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从而便可相对自觉地、并且有效地避开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的复杂纠葛,而致力于严肃的、“规范化"的学术营构,即前面所说的”围绕规范形成思想"。

  三、规范宪法学的第二层含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的性向,这种规范宪法学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不可避免地满足于规范内在的自足合理性,满足于国家意志所与的规范前提。质言之,它必然倾向于重视既定的、实在的宪法规范的保障。从这一点上来说,规范宪法学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踏入传统规范主义曾经踏入过的陷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以C. 施密特( Carl Schmitt) 为代表的德国规范主义宪法学正是由于无法否定“恶法亦法"的命题,最终才遭到了纳粹主义的利用而沦为”政治的婢女"的。诚然,规范宪法学并没有立足于极端的规范主义的立场,为此不致于轻易地沦落到那种境地,然而为了使自己确立成为一门真正可值得信赖的学问,毕竟仍有必要排除那种可能出现的、哪怕是些微的潜在危险。不言而喻,这在诸种意味上其实也是基于当下我国宪法规范现状的一种客观要求。[10]

  窃以为,对于规范宪法学来说,要力图克服传统规范主义的上述宿命,与其说索性放弃本身的那种重视实在规范保障的立场,倒不如说必须把握实在规范保障所必需的可靠前提,那就是: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这里所言的”规范宪法",本借用之于美国当代宪法学家K.罗文斯登(Karl Loewenstein) 所提出的normative constitution这一宪法分类概念,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并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11] 但在笔者看来,它不仅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且也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validity),而且也具有最高法的实效性(effectiveness)。

  在将“规范宪法"确立为宪法规范的理想形态之后,上述所谓的”规范宪法学"仍然可称为“规范宪法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它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曰一种单纯的规范科学,而是一种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性体系。而且由于其方法论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在理论上得到了自我的救济,这种体系实际上可拥有相对自足的结构。

  四、拙著的要旨

  基于以上的考量,拙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论述了确立规范宪法学的体系所必须把握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的系列问题。贯穿着这一主线,全书分四编依次探讨了以下四个问题,即: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以及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全书的基本思路如下:

  (1) 要确立规范宪法学,首先必须确立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而要认识宪法规范并进而探讨“规范宪法"的问题,同样也有必要首先掌握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这就是宪法学的方法。为此,拙著在第1编中从根本方法、普通方法(或曰一般方法) 和具体方法三个方面全面地检讨了宪法学的方法问题。本编旨在确立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并同时依据其自身的方法论阐述一般意义上的宪法学的方法论。

  (2) 从立宪主义的立场来看,宪法规范虽然可拥有庞杂的条款和复合的结构,但其价值的核心乃落定于宪法的权利规范之中,整个宪法规范的灵魂在此,传统立宪主义的精神于焉,而且这也是宪法规范之所以有待于向“规范宪法"升华的价值基础,并进一步为宪法规范的保障提供价值依据。为此,拙著在第2编中以8章的份量,综合地界说了宪法规范中的权利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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