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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学”是什么(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7] 如所周知,有关法的阶级性问题的争议在目前的我国基本上已尘埃落定,其结局是法的公共性、社会性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支持。这一理论的确立,对当下我国宪法学也产生了一定的波及效应,许多宪法学者已开始强调宪法的社会性、公共性。然而,法的社会性学说本身并不完全否定法的阶级性,而只是沿着“阶级性"这一方向拓深下去从而”发现"了法的“社会性"或”公共性"而已。这本来并无可厚非,甚至在我国目前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可视为一个巨大的进步,但问题在于这一理论尚非真正“直接"发现法的”规范性",因为尽管法的社会性与法的规范性息息相关,但在严格的意义上法的规范性与法的阶级性、社会性或公共性乃分别处在两个不同的维度之上。此外,法的阶级性的争议其实也并不涉及非常艰深的理论问题,有关其交锋的过程以及各种学说的展开状况,可参见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以下的数篇文章。

  [8]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编,前引书,第48-49页(▲口阳一撰写部分)。在此值得指出的是,▲口教授所描述的这种情形未必可完全见诸于任何拥有宪法规范的国家,其中包括当下的我国,因为他的论述其实预定了两个重要的前提:第一:宪法规范本身作为“基本价值之载体"的地位已经确立,换言之,宪政的”游戏规则"已经在政治上受到了重视,只不过由于时代的激荡,在围绕着要确定何种“游戏规则"的内容这一问题上引发了政治上的纷争而已;第二,之所以人们值得围绕着在宪法规范中应注入何种”基本价值"的问题而不惜进行纷争,还由于某种宪法的保障机制已经确立,为此一旦自己的价值意志得以注入宪法规范,那么该种意志就可以因宪法规范受到保障而受到保障,并通过规范的效力发生作用。尽管如此,上述的论述毕竟揭示了在激荡时代中宪法学所面临的规范与价值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则广泛见诸于任何社会。至于这两个前提的实现,自然有待于“规范宪法"的生成,由此可引出”规范宪法学"的在本体论意义上的一个理论内涵。有关这一点,可看以下论述。

  [9] “带着镣铐跳舞"一语借用于我国20世纪初叶现代诗人闻一多的诗论。闻一多认为中国新诗仍然应该”带着镣铐跳舞",其所谓的“镣铐"就是诗的韵律。而在我们看来,诗的韵律在宽泛的意义上其实也是一种”规范",即诗歌创作所被要求的一种特殊的语言规范。

  [10] 对所谓“我国目前宪法规范现状"的认识,主要将涉及规范的妥当性与规范的实效性的问题。有关分析,可详见前引拙著第三编。

  [11] Cf. Karl Loewenstein, “Reflexions on the Value of Constitution in Our revolutionary Age”, in Arnold J. Zurcher (hrg.), 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Trends after World War 2 (New York 1959), S.191 ff (203ff.) . 有关接受和展开论述,可详拙著第三编第一章。

  [12] 韩大元教授曾提出在我国形成宪法学学派的问题,并认为:宪法学派的形成既是“宪法学繁荣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基础与出发点"。见韩大元:《宪法学派与宪法学的中国化》,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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