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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三个发展趋势:宪法学知识规范化。

  同学们都知道,宪法学首先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学应该是一个公共性的知识体系,某种意义上它超越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民族的界限,为什么不同国家之间可以建立利益共同体、不同文化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与合作?原因就是人类都向往建立宪政国家,而建立宪政国家的过程就是建立宪法学知识公共性的过程,特殊性价值是维护公共性价值的前提下存在的。在宪法问题时,我们既要考虑宪法的意识形态性,但更要站在公共性价值上追求宪政的理想。其次,宪法学在内部知识整合中也应有规范的体系。有些人认为宪法学没有规范体系,我想可能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我们的教材本身没有按照宪法学本身逻辑体系来建立。最近一些学者在宪法学研究中强调宪法学自身的学术命题和风格问题主张宪法学应该从政治学中真正独立出来,两门独立的学科有各自的逻辑概念,不能简单的相互借鉴。我认为,宪法学应该有自己的范畴体系、自己的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自己的研究规则 .实际上,世界范围内学者们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学术努力。 其他国家宪法学发展中也面临政治和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长期以来在宪法学体系中政治和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现在的发展趋势是强调宪法就是法律,宪法首先是法的观念,应从法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现象,在保持宪法规则的同时它反映一定的政治需求。宪法学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用宪法学中凝聚的人类的智慧来限制政治权力的非理性,若在政治权力面前过分妥协就失去了宪法学的独立品格。宪法学的独立品格就是以人的尊严的保障来建立人类追求幸福的社会环境。对于宪法的属性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经常听有人讨论“宪法也是法,宪法首先是法,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应当是什么”等等问题。讨论是可以的,但宪法学不能始终陷于自身“定位”的矛盾之中,很少有人讨论刑法、民法是不是法律的问题,因为它们的“出身”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同时它们具有明确的学术目的、规范与话语系统。

  目前在我国,宪法学研究是一个热点,甚至有的学者说宪法学已经成为“显学”。多年沉寂的宪法学开始热闹起来,突然间宪法学研究队伍也扩大了,宪法学似乎成了大众的共同话语系统。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好事,表明宪法学的社会地位提高了,人们对宪法学抱着期待;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宪法学缺乏专业性的学术弱点。当一个学科成了大家都可以讨论的知识体系时,要么它表现知识体系的成熟与发达,要么是缺乏自身表达价值的专业的语言。我国宪法学状况属于后者。根据世界宪法学发展趋势,我们感受到一种责任,即必须建立自己的学术规范,宪法学研究必须建立在宪法学规范之上,否则会误导民众。所以我认为目前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宪法学体系,在此前提下才能进行大众化的宪法教育,否则宪法学会失去生命力。比如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所谓清理超期羁押现象、公安机关的一些便民措施、领导帮民工讨工钱等现象,究竟是不是一种法治理念?我认为,有的是以人治思维来推动法治发展。有的时候,人治下的法治比实施人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我们的有些国家机关是不重视宪法的,宪法工具主义观念仍有很大的市场。

  我认为,面对大量的宪法问题,国家机关、民众都应该有一个健全的宪法学的规范意识,因为宪法文本是历史与智慧的结晶,是宪法学者们进行学术研究,政治家们治理国家的基本依据。如果一方面强调宪法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不尊重宪法学提供的基本理论的话,无法建立宪法学规范体系。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反思如何建立适合21世纪社会发展的宪法学体系问题,比如美国学者在考虑违宪审查制度对民主价值的实现是否起到公众所期待的功能,日本学者也在考虑其50年以前制定的宪法规定对人权保障制度是否起到了作用以及司法审查制度是否适合日本宪法文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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