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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四个发展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功能表现出多元化趋势。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学学术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第二,宪法学的价值向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即宪法学价值的社会化;第三,宪法学的认识和实践功能的统一,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转变。

  下面主要讲第一个方面的功能。宪法学怎样在人类面临的问题中提供理论的依据。比如,国际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是宪法学怎样克服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负面作用。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作用中既包括积极作用也包括消极作用,宪法学怎样克服科学技术带来的消极作用?我们知道,信息科学发展以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手段日益扩大,客观削弱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科学技术发展以后人类面对新的选择,破坏人类尊严和限制人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上海有的公司录用大学生时实行性别歧视,有些企业录用人员、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基因歧视(基因是人的基本的隐私权,宪法和法律如何保护人的基因隐私、平等权),国际社会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何保护人的生命的健康、限制政府侵犯人的隐私权的现象;另外克隆技术对宪法学的挑战,如允许克隆在宪法上存在,克隆技术会改变宪法上人的基本定义、损害人的基本尊严,破坏宪法上人类的基本伦理的关系,导致克隆人与人类新的不平等。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我反对人类的克隆技术,当然医疗性的克隆和繁殖性的克隆技术要进行区分。人的生命和尊严是近代和现代宪法的一切价值的源泉,宪法学的生命就是独立性和宽容性,克隆出来的人如何具有独立性?所以克隆技术对宪法学的冲击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另外生物领域人的价值和宪法学的问题,因特网的技术和宪法学的问题、电子科技和宪法学的问题,比如夫妻、家庭之间是否可以安装摄像头?从民事证据的角度看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从宪法学角度看却没有合理性。我们在讲科学技术和宪法学的时候非常需要一个宪法学的理念,人类的科学研究和科学自由是宪法上的科学研究和自由,而科学的研究和自由在宪法上只能是保障人类的尊严和幸福。对于不能给人类带来幸福或者会给人类幸福造成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宪法学应该遏制这种科学技术的非理性的行为。科学研究也是受宪法辖制约束的权利,不能无限制地保护。积极的功能要保护,消极的功能要控制。

  第五个趋势:宪法学研究方法综合化。为什么研究方法会出现这种综合化的趋势呢?理由首先是我们所研究的宪法现象本身就是综合的。21世纪的任何一个国家宪法学所面对的问题都是综合性的问题。这种综合性表现在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叉上,也表现为宪法问题与社会问题的交叉上,不使用综合的方法就很难解释21世纪的宪法现象。现代社会面临的宪法问题包含着人类的基本的政治哲学,宪法问题就是政治哲学的问题。德国、美国对一个宪法案件的判决不仅仅对案件本身有价值,甚至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的调整变化,对人们已经习惯的价值观的变化都起很大的作用。德国的宪法法院一旦作出判决以后,任何人都不会说三道四,而是完全服从宪法法院的判决。这就表现出人们对于社会共有的价值观的认可和法制社会中公民、政党、团体所应当具有的美德。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但是没有再比宪法法院更高的机构可以去上诉和申诉。在法治社会中,即使宪法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宪法哲学也要求把这个判决推定为合宪的,这就是合宪性的推定原则。如果无穷尽的追究的话,社会基本价值体系就很难建立。为什么宪法说合理就是合理的呢?因为宪法中凝聚着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价值标准。在中国我认为宪法学方法的综合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宪法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化;一个是宪法学在法学内部不同学科之间的综合化。宪法学是一个知识的整合和各种学科之间对话和交流的很好的平台。没有宪法学不同法学科知识体系之间交流的平台就很难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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