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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宪法权利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自从人类走出了茹毛饮血时代,房屋便成为生活资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从当初只是为了挡风遮雨的原始功能,逐步发展到代表着一个民族或群体的一种文化、历史和文明,它集主人的身份、理念、尊严于一身,甚至成为其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古到今,从城市到乡村,不少人一生的积累,几乎有一半甚至更多都要投资在房屋上。对于那些可以被称之为“民众”的人们来说,房屋就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人格权、生存权不可或缺的有机构成。

  正因为房屋如此重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对其作了特别列举并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但是,在近几年来各地兴起的开发热、城改热中,人们的这一宪法权利至少是被漠视了,并由此而引发了许多纠纷、诉讼、冲突,甚至是干、群关系的严重对立。其中,长官意志、显失公平以及不注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产生这许多矛盾的根本原因,它突出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某些地方政府在行使其管理职能中的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不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地方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的冲突随处可见,宪法条款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和生存权,江苏省常州市陈家村的20户村民正在进行着一场殊死的抗争。

  一场“官告民”诉讼

  从2001年7月开始,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所属的拆迁办一口气起诉了20多户陈家村的村民,理由是:根据管委会的统一规划,要征用陈家村的这块土地建商住楼,而这20户村民拒不按照拆迁办的要求进行拆迁。拆迁办持有的一个很过得硬的理由是:其他40余户村民都迁了,别人能迁,为什么他们不迁?

  陈林华一家是“拼死顽抗”的这20家被起诉的拆迁户之一,和这个村子的大多数人家一样,陈林华的这栋两层小楼建造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不同的是,他家建房的过程要比别人更加艰难。陈林华长期卧病在床,妻子吕华珍靠捡破烂来维持生计。随着开发热不断升温,陈家村的农民们已经没有了土地,好在他们这个地方商贾聚集,陈林华一家靠着他建成的270多平方米的小楼和不错的地理位置,将多余的房子出租,这样,除了捡破烂的收入,他们还能收取一些房租来给陈林华治病和养活三个孩子。现在,陈林华的两个女儿已经长大并且学会了理发,一个儿子还在上学,用吕华珍的话说:“日子刚过到好时候上。”

  2001年5月21日,一张拆迁公告打破了陈家村的宁静。管委会在这个地段画了一圈红线,并且在公告中说:凡是红线内的房屋都要拆迁,拆迁补偿按照1991年制定的补偿标准,也就是每平方米折价170元—180元。公告要求以上范围内的所有户主,要“自觉服从开发建设大局,与开发区拆迁办配合,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所有动迁房屋腾空交拆迁办,逾期不腾空者依法处理。”

  尽管管委会后来辩解说公告只是告知,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公告的口气却是命令式的,且具有一定威胁的意味。一些村民被激怒了,陈林华一家被激怒了,服从大局的道理他们都懂,但他们不懂的是10年间物价水平有了多大的变化,按照10年前的补偿标准得到的钱现在连毛坯房也建不起来;有不少村民恋着这个地段想回迁,但是他们被告知,回迁可以,但是要按照现行的市价购买。那就意味着,政府将按照10年前的标准以每平方米170元—180元收购他们的旧房,而他们若想回购,则要按照每平方米2000多元的现价来购买新房。村民们说,更让我们愤怒的是管委会不公开、不解释、不谈判的强硬立场,他们就是要拿走你的房子,就是要按10年前的标准补偿,你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至于为什么,无可奉告!这就是他们给我们的规则,这就是他们给我们的“公平”!

  村民陈全兴说,我们不是不拆迁,我们只是要求合理补偿,合法拆迁。他说:“到1999年9月,常州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修改了三次,补偿标准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按照新条例,拆迁补偿应该在每平方米2000多元。但是,管委会硬是置这些于不顾,就是要按照1991年的那个标准行事。为了迫使拆迁户签字,他们几乎动用了所有的手段,如在单位上班的户主如果不签字就不让去上班,单位必须配合管委会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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