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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宪法权利(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002年12月,《中国青年报》记者再一次来到了陈家村,23日,一篇题为“陈家村拆迁:权力与权利的限度”的文章刊登在该报的法制版上。对于这篇文章,管委会颇有微词,他们认为,文章写得有些片面,太煽情,而管委会为此而做的大量工作则根本没有提及。

  2002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网站全文刊登了清华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陈家村拆迁的咨询意见,文章对管委会违法执法、无证拆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对政府拆迁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辩解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对于开发中的拆迁究竟应该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需要大局做出让步吗?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宣传部张晓平部长也感到困惑。他说,说我们不解释、不谈判不符合事实,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磨破了嘴,跑破了脚,许多协议是在凌晨一、二点钟签署的。许多拆迁户在测量前不用水泥就将大理石铺设在地面上,为的是多找回一点点补偿。我们对此并没有计较。

  拆迁办鞠知渊科长说,适用新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这些拆迁户适用新法,那已经拆迁过的人家怎么办?总不能对他们适用两个标准吧?

  现在,陈家村的拆迁正处于前进不了、后退不得的尴尬之中。问题的产生总是因过错而引起,在陈家村与管委会间的拆迁纠纷中,过错的一方是谁?无证拆迁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拆迁户们提出的合理补偿、合法拆迁的要求过分吗?已经被公告作废的文件是否还能“说用就用”?如果法院的判决真的出现了问题,更大的麻烦还在后头。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政企不分的产物,政府越权做起了本应由企业去做的工作,拆迁办在这里扮演着既是管理者又是开发商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是管理者;另一方面,它又做起了开发商,在做着本来应该由投资方去做的工作,如申请建设用地,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这样就形成了管理者与开发商站在一起来挤压第三方——拆迁户的不正常现象。但是,拆迁办本身又不是开发商,它无法取得只有开发商才能拿到的手续,如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而没有这些是领不到拆迁许可证的。再加上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这就使拆迁办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即使拆迁办现在拿到了拆迁许可证,那么这种取得的方式也肯定是不正常的。

  采访结束了,记者再一次来到陈家村,看着那站立在一片废墟中形影相吊的几栋小楼和小楼下面愁容满面的人们,在雾气沉沉的天空下,他们显得那样弱小,那样无助。在诸如此类的抗争中,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他们太容易受到伤害。记者相信,几年以后,这里将高楼林立,这些人们肯定会到另一个地方去寻找他们的归宿,这些高楼大厦将会成为执政者的功绩,但是,对于那些曾经在这块土地上生活并且为大局做出过牺牲的人们,若干年后当他们路过这里时,带给他们的也许只是一些心酸的回忆。

  编后:

  本文写成后,记者于2003年1月8日将文章传真给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传部,希望他们对所采写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管委会收到传真后仅有一位被采访人向记者提出了修改建议,记者也按照他的意思进行了修改,而其他人在没有向记者提出任何修改建议的情况下,先给检察日报社领导发来传真,说在春节期间发表该文将会危及到地方的稳定,希望能够阻止本文发表,尔后又委托常州律师事务所向方圆杂志社发来的律师函,指责记者“歪曲和捏造”部分事实,并声称如果该文发表产生影响,有关单位将追究杂志社和记者的法律责任。但是仍然没有就文章哪些地方存在“歪曲和捏造”做出具体说明。为此,记者于2003年1月13日重新传真给管委会,请他们就文章中所述及的事实及管委会被采访人的言论是否有表述不确切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但截止到本刊发稿时止,管委会仍然没有就上述问题提出任何具体意见。为此,本刊声明,该调查采访是充分征求了受采访各方的意见而最后形成的,本刊所做的各种努力,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请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同时,我们也欢迎管委会及社会各界对记者的采访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来自各方的批评和指导,我们都会虚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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