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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宪法权利(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陈林华在被拆除了的瓦砾堆中搭建了一个窝棚,并在窝棚上用白石灰水刷上了“呼吁政府依法拆迁”的大字,一家老小就栖身在那里,至此,拆迁纠纷已经演变成了一场维护生存权和宪法权的抗争。

  2002年8月26日,又一张通告贴到了陈林华家的窝棚上,限定陈林华在26日前将窝棚拆除,否则后果自负。27日上午9时,由城管、民警组成的一队人马开进了陈家村,在大批村民的围观下动手拆除陈家的窝棚,当陈林华的女儿陈吕英看到患病的父亲从屋内被抬出来放到外面的地上时,她再也控制不住了,她不顾一切冲上去,抱住一个在现场指挥的人的胳膊,狠狠地咬了一口。为此,陈家母女三人被拘留,只剩下一个患病的陈林华。而此时的陈林华,连窝棚也没有了。

  至今,陈吕英谈起当时的情况时还义愤填膺,“他们根本就不是在抬我父亲,而是在拖。我母亲被他们拖的背上都是泥。”而街道办的副主任袁学军则说,城管队执法,有着严格的纪律约束,那天他也在场,执法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天平”的称量

  陈家村也有好些“明白人”,急来抱佛脚而成为土专家的大有人在,陈全兴就是其中的一个,陈全兴也是被送上法庭的拆迁户之一。2001年12月16日,在管委会起诉他之前,法院出面找他谈话,在场的还有街道办书记,副书记,拆迁办官员。陈全兴说:“谈话完全是威逼性质的,法院一边倒帮对方迫使我签字,告诉我不签字就会遭到起诉,到时更要吃亏。我就是不买那个账。于是,10天后我就接到了起诉书。他们哪里还是‘天平’?完全成了管委会手中的工具。”

  陈全兴为此搜集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他发现,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了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明确指出:“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常州市早在1997年4月就公告废止了原来的那个《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暂行办法》。

  “10年前的那个补偿标准已经失效,可是管委会硬是在懵我们,白天黑夜来逼我们签协议,没有一点商量、选择的余地。这哪里还有一点‘平等、自愿’的味道?”他找出几份文件说:“按照国务院文件和常州市政府自己颁发的文件,我们是否适用新法,应该自拆迁方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拆迁办在发布拆迁公告时一直到2002年10月都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而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生效。因此,陈家村拆迁完全应该适用新法。没有拆迁许可证就是违法拆迁,群众有权抵制。政府违法也应该受到制裁。关键是谁来掌握公平和公正?”

  可是按照钟楼区法院的理解,拆迁办隶属于管委会的,而管委会是政府组织,政府没有必要自己给自己颁发许可证。按照他们的这一逻辑,交警队、工商局都是政府的,他们就不需要办理行政收费许可证了?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都是国家的,他们就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了?尽管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就拆迁许可证的问题已经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这里却成为了一张废纸。

  陈林华一家三口被拘,在陈家村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他们先后派代表来到省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纪委进行上访,即使是身为武进区公安局刑警队教导员的潘益华也看不下去了,一气之下,他也带人来到北京,向中纪委和监察部诉说了发生在陈家村的一系列由交易到纠纷直到冲突的悲剧性演变。同时,一封封控诉信通过邮局、互联网向全世界的各个角落传播。

  管委会的苦衷

  2001年11月,常州市有线电视台《社会写真》栏目就对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安置房问题进行了报道;2002年3月,《中国青年报》内参披露了陈家村拆迁事件,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建设部领导相继作出指示,要求妥善处理陈家村的拆迁纠纷,但是,指示一级级批转下去就没有了回音。管委会一方面忙着打发各路来的调查人马,一方面我行我素,铁了心要将无证拆迁进行到底。2002年5月15日下午,在没有同户主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钟楼区法院在公安、联防等数十名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强行进入陈全兴家,对房屋进行了测量,为强制拆迁进行了准备。记者很想通过采访钟楼区法院有关领导了解一下整个事件受理和判决的过程,但是被告知,采访法院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去开介绍信,否则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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