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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思与超度:54年宪法的“天衣”之“缝”(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三、“缝”何在

  隐含在54年宪法规范内部的“天衣之缝”,实际上就是在这种“宪法工具主义” 倾向下被导入这部宪法内部的规范精神。质言之,就是某种初始状态的“报应正义”精神。

  这可从新中国立宪主义整体的发展脉络中得到确切的把握。笔者认为,这个脉络可概括地表述为:从“报应正义”渐次地走向“互惠正义”。其中,所谓“报应正义”的精神,主要典型性地体现在新中国几部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条款之中,其典范首推75年宪法和78年宪法的第1条,[12] 此外,诸如统一战线的规定以及宪法序言或总纲中的其他表述,也体现了同样的意蕴,共同形成了一种“牵连结构”。作为一种规范精神,这种体现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中的报应正义,当然也是正义的一种形态,但执行的是那种类似于“以牙还牙”式的加害与报复的对等原理。它立足于独特的阶级国家论以及政治斗争哲学,表达了单纯以“无产阶级专政” 对抗并取代“资产阶级专政”的那种专政理念。然而,在体验了文革动乱的惨痛教训之后,这种报应正义的精神不得不渐趋式微,现行宪法第1条中所采用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复合表述,以及不断扩大的有关统一战线阵营的界定,均在字斟句酌的审慎拿捏之中透露了这种苦心。而至本次修宪,透过其程序与文本,更可进一步解读出隐含在其中的、由互惠、和谐、平衡感、协调、妥协、合作等各种要素所构成或折射的若隐若现的互惠正义精神,它显然有别于,或曰是扬弃了过去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报应正义精神,[13] 显示出构筑“和谐社会” 的共识与决断。

  由此脉络回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54年宪法,我们虽然未能在其中发现报应正义的典型规范,[14] 但其同样作为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仍可从中解读出报应正义的初始精神。仅在这部宪法的序言之中,就连贯地出现了“斗争”、“反对”、“镇压”、“消灭”等富有对抗精神的表述,其中“斗争”一词共3次,“反对”则达5次。更有进者,其第1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从中,报应正义精神的血脉清晰可辨。诚然,这种规范精神在当时特定的社会政治历史条件下自然有着深远的成立背景,而在制宪者的言说之中则得到更为激越的浮现。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宪法草案的报告》的刘少奇就曾说出了如下一段话:

  “有些外国评论家看到我们一方面要保卫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要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 ,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他们就觉得奇怪。当然,如果有人希望我们在宪法中去保障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活动的自由,那就只能使他失望。对于意图奴役我们的外国帝国主义者和帝国主义的走狗们,我们的宪法和一切法律是永远也不会让他们得到一点方便的。难道不正是因为我们剥夺了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的自由,人民才有了真正的自由么?”[15]

  在这里,对抗性的意志昭然若揭,报应正义的精神呼之欲出,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公民”概念,则被简单地“切换”为一个具有高度对抗性、排他性和不确定性的政治用语,一个内涵和范围均难以通过法规范技术、而只能交给无法预见结果的新一轮的政治斗争、不断搏弈或“继续革命”中去重新敲定的政治用语-“人民”。新中国以来那种“政治学宪法学”正是在这种话语范式的影响下展开思路,而54年宪法的秩序也正是沿着这个“缝隙”被全面撕开、撕裂、乃至撕毁。具有强烈象征意义的是,刘本人恰恰在后来展开的宪法动态过程中被独断性地排除于“人民”的范围之外,他自然不可能举起一本宪法小册子就能保护自己,“报应正义”跟他开了一个发人深省的巨大玩笑。

  四、简明的结语

  逝者已矣,奔流不息。在纪念这部宪法之际,只有省思其“报应正义”的性格,才能理解其不可逆转的命运,同时也才能更为清晰地把握本次修宪之后我国现行宪法中初步体现的互惠正义精神,并为构建富有这种精神的“和谐社会”,构建罗尔斯所说的“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 (a 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而颔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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