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思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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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颁布机关同一就不可能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因为在立法技术上出现疏漏是可能的,尤其像我国全国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人数众多,会期简短,而代表们均为兼职,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都很薄弱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但总体上来说,通过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的完善可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者这种情况已经出现时可以通过事后的立法解释进行弥补。
[11]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版,第231— 232页。
[12] 参见刘云辉著:《剥夺政治权利若干问题探析》,载“刑事法律瞭望”网站,网址://www.clreview.com/artiview.asp?editid=292
[13] 比如说,现在一些报纸、网络、广播及电视中的法律咨询栏目经常会遇上一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咨询自己是否还能出版书籍、接受采访以及结婚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14] 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著,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8页以下。
[15]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公民的生命权是否能够被剥夺,现在许多国家在刑法中废除了死刑,实际上就是表现了公民基本权利不能被剥夺、只能被限制这一理念。
[16] 参见焦宏昌、贾志刚著:《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思考》,载于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2页。
[17] 转引自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5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飞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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