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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选”说不——村民自治中“贿选”的法律(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三、民主的毒瘤:“贿选”的危害性

  贿选用非强迫的利益方式影响选民的意愿,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是公共行为的私人化,政治行为的经济化,以非公平和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攫取利益——政治参与和获得公共权力,其危害很明显;贿选是“民主肌体上的毒瘤”(注释15) ,如果不能很好地治理贿选,势必危害整个农村选举,威胁整个村民自治,阻碍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

  1、破坏民主规则

  “贿选”通过利益交换选票进而影响选举结果,这是通过利益干涉民主政治的法则,以制造候选人之间不平等的形式侵蚀获取权力的途径。从表面上看,这类“贿选”充当着一种财富再分配的机制,普通选民甚至是其中的受益者;但事实上,受损的不仅是几个候选人的利益,还有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如果每个人都可以用财产购买选票,从逻辑上讲,一个人只要拥有了足够多的财产,就可以获取无限的权力,政治成为金钱游戏,权力必然缺乏公信力,代表公共利益的政治权力也不复存在(注释16) .从现实出发,一个人具有很强的经济能力并不等同于他具有很强的政治能力,正如比尔盖茨和克林顿各有千秋,从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角度看,这两类人应该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如果经济力量严重侵蚀政治运作规则,那么很可能埋没克林顿这种出身穷苦的政治人才,显然不利于社会发展。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王玉峰向选民发现金的行为看起来对大部分村民都是有利的,但是依然要依法予以限制。法律之所以要规制贿选,是为了尽可能确保政治规则不会因经济力量的侵蚀而丧失运作能力;法治有必要在市场规则和政治规则之间划定界限,反映一种更为长远的理性。

  2、侵犯民主权利

  “贿选”侵犯了选民的选举权,使得同样一张选票在不同选民之间变得不等值。选举权是平等的,平等的具体表现就是每一个选民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选择,这种判断是基于对候选人的能力、表现等的信任和偏好,而不是基于暂时的财产诱惑。“贿选”同样侵犯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如果可以用金钱收买选民,用利益交换选票,这样的后果将是政治运作的规则被破坏,政治变成“金钱游戏”,导致社会严重不平等最终破坏社会存在的必要秩序。以利益侵蚀本应代表公正的权力及其获得的途径,以效率为目标的市场法则侵蚀了以人人平等为目标的政治法则(注释17) .对候选人而言,金钱拥有量决定了不同候选人站在了不同的起跑线上,谁花的钱多谁就当选已然成为很多村庄选举中的潜规则,严重侵犯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这种潜规则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对法治尊严的亵渎,更是对村民自治的伤害。

  3、恶化治理结构

  “贿选”会使得全体或部分选民受益,但这只是表层的利益,真正伤害的是村庄的治理结构。一个通过贿赂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从法律的角度缺乏合法性,从道德的角度缺乏正当性,直接导致其政治上没有公信力,在注重传统伦理道德的中国农村必然缺乏威信,也无法治理好整个村庄;对于接受了贿选的村民而言,“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既然接受了村委会主任的馈赠,那么很难再真正参与村民自治,只能将自治的权力拱手相让给贿选者,村民自治沦为村官自治;尽管贿选上台的村官缺乏公信力,但即使拥有的是有效的权力,也要将贿选的成本通过不同的形式悉数收回甚至超额收回,最终的结果将是村庄治理结构的恶化,“富村变穷,穷村越穷”。

  四、遏制“贿选”:“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

  贿选的成因是复杂的,贿选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但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当前发生的贿选现象并不能说明我们国家不能搞民主政治或者现阶段不宜搞民主政治,只能说明我们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的贿选现象并非民主政治的灾难,恰恰是贿选的出现为我们反思具体制度的设计,为进一步解决如何保障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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