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一)(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三部分作为结语,简要地提出从本文的研究中所得出的对中国问题的若干借鉴意见,包括我国在国家结构的组织上可以适度地采纳联邦原则,应加强司法体系对我国国家结构的功能和重视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内部社会交往对维系法秩序统一性的作用等。

  由于本文研究的前提是已然界定联邦制为一个主权国家组织国家权力的方式,因此,本文不讨论联邦制区别于国家联盟的层面。同时,本文的重点是联邦制以分权的手段组织国家权力的各个侧面,因此,对联邦制的其他一些重要的侧面如中央议会中上院的组成和地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等等不作专门的讨论。此外,由于研究条件和资料来源的限制,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对各国宪法的规范比较-即本文所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体现在宪法之中的联邦制稳定的体制架构-兼及联邦制的动态发展,

  为行文的方便,以下把联邦制国家称为“联邦国”,联邦制国家中的中央政府称为“联邦”或“联邦政府”,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单位政府称为“地区性政府”或“州政府”;文中所称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即为一级政权单位。

  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

  国家权力的要素通常被分为解立法、行政和司法,联邦制国家中两级政府间完整的权力分配应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配,以及国家权力在整个地域中的层级分布;因此,本部分对联邦制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分权-联邦制的立法权分配、行政权分配、司法体制和地区性政府之下的地方政府的地位-进行比较。同时,作为一个统一国家配置国家权力的方式,联邦制下中央政府与地区性政府之间的分权和中央政府对地区性政府的控制是不可分离的两面,因此本文在比较两级政府间的权力分配时,也包含联邦政府对地区性政府相应权力的控制。最后,对联邦制国家的修宪方式作一简要的比较。

  一、联邦制下立法权的分配

  立法权是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力,因此,立法权的分配是整个联邦制分权结构中最重要的部分。联邦制宪法对立法权的分配涉及宪法对立法权的明确划分、双方权力分配更改的可能性,以及联邦对地区性政府立法权的控制等;本部分比较的内容也包括宪法对立法权的划分、联邦对地区性政府的授权以及联邦对地区性政府立法权的控制。

  1、宪法对立法权的划分

  在本文所涉及的十二个联邦制国家中,宪法对立法权的划分有三种基本的方式:第一种是宪法列举联邦权力,对州的权力作保留权力的概括规定;第二种是宪法将联邦和州的权力分为几个层次,对涉及联邦的权力均加以列举,宪法未涉及的权力归属州;第三种是宪法对联邦的权力范围和州的权力范围均加以列举,再规定剩余权力的归属。[7]

  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国家有美国、瑞士、澳大利亚、阿根廷和巴西。这些国家的宪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宪法只对联邦的权力和组织机构作出规定,对州权或州的机构很少涉及。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中,联邦的权力是明确列举的,州权则一般体现为保留权力的规定。其中美国、瑞士和澳大利亚,宪法列举的联邦权力较窄,主要限于两个方面,一是为维护共同体的存在所必需的权力,如国防、外交和征税等;二是为维护基本的经济生活统一性所必需的权力,如货币、度量衡、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等。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力都不在联邦的列举权力之列。[8]阿根廷和巴西的联邦权力范围较前三者为宽,还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等领域。

  在这五国之中,除瑞士外,其他国家的宪法对联邦权力是专有或共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究其宪法规定的性质,应存有一个联邦与州权力共有的领域。[9]以美国为例,宪法列举的联邦权力并不绝对排除州的权力,对未禁止州行使而性质又不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州仍然享有相应的立法权。[10]但根据联邦法律最高条款,联邦一旦就这些领域的事项制定法律之后,州法中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联邦也可以通过立法完全排除州对某些事项的管理。这被称为联邦法律对州法的优占(federal preemption)。[11]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