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司法审查的合理限度(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判断余地理论在个案中的运用与借鉴

  在司法审查中,实际上不仅关涉到行政与法院的关系,而且还有司法与其他社会组织权利的关系,在抽象层面上的论述,有时使我们感觉只有空洞而抽象的解说。司法的职能不仅是对个案做出判决,而且可以借助个案裁决,将法律具体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这种职能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对行政裁决合理的审查限度的理解和把握,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以下我们将通过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的个案分析来探讨司法审查在教育领域内应当具有的合理限度,对我们处理其他类似的纠纷和难题将会有方法论上的借鉴意义。

  1、案情简介:[14]

  1992年9月,刘燕文在北大攻读博士学位。在毕业并提交论文答辩时,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尚无此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他的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由:请求法院责令北大撤消其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请求法院责令北大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变更为:请求法院责令撤消北大拒绝颁发其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请求法院判令北大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责令北大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授予予以重新审查。两次开庭,主要对以下问题展开调查与辩论: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包括其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和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2、颁发毕业证书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是否关联?最后,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和休庭评议,法院当庭做出判决:按照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 条规定,1、责令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原告博士毕业证书;2、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大学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消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重审中认为,原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评析:

  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其原因在于:其一、这是国内首例学位诉讼案件,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学校授予学历与学位这样的内部管理关系是否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以及北大能否作为一个合格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一个并不明确的存在争议的问题。其二、法院的介入是否侵犯了学术上的自由,外部权力介入到大学管理是司法的阳关照耀校园,还是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并对学术自由产生不良的影响。其三、就是关于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正当程序的问题;另外从司法审查的角度看,法院对大学内部管理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的合理限度是什么。应当说,本案还反映了很多的问题,我们的探讨主要限于对法院审查与大学管理和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我们将抛开实体法的层面以及该案判决的结果是否公正问题。就这个案件中,我们将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在现代法治发展的进程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15]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和否定。从理论上说,大学在实际上行使了行政权-对学生进行学籍和相应的教学管理以及授予学位和学历,而学历与学位的授予与否对学生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行为,关系到其前途命运的大事,所以对于事关学生根本利益的行为,将成为法院介入的合适理由。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学生可以告学校,但也并不是什么事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起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