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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 导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护由国内法领域大规模地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化[1]不可逆转地成为当代人权发展的三大趋势之一(一些外国人权学者认为,当代人权发展的趋势是:平等主义的强化、个人主义的弱化和人权的国际化;另外一些外国学者则认为当代人权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人权的宪法化、人权的国际化和人权的民主化[2])。人权国际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有越来越多的人权内容被写进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3],成为国际社会应当共同尊重和促进的价值准则。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4]

  1966年生效的联合国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并宣告了与《世界人权宣言》同样的内容。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则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离且互相依存、互相关联。同时,应该考虑各国家、各地区的独自性以及历史、文化、宗教的多样性,但是,不管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是国家的义务。[5]

  在区域性人权规约方面,有关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的观念,也有程度不同的倾斜或者表现。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第九次国际会议通过的《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宣告,“美洲国家一向认为,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属于某一国国民这一事实,而是基于人的人格属性。人权的国际保护应成为发展中的美洲法律的主要指南。”在这个《宣言》的序言中,美洲国家组织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每个人履行其义务,是一切人的权利的前提。权利和义务在人类的全部社会和政治活动中是相互关联的。权利促进个人自由,义务则表达这种自由的尊严。”1966年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也称《哥斯达黎加圣约瑟公约》,1978年开始生效),重申了上述理念,并进一步强调两类人权密切相关性,“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受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该公约在结构布局上,第一章即规定了人的“一般义务”,这意味着义务先于权利。并且明确规定,“在本公约内,‘人’是指每一个人。”可见,《美洲人权公约》蕴含的是人权普遍性为主导的伦理哲学,但在具体解释和内在逻辑的认知上,又适度地突显了美洲国家的文化因素和国情特征。

  1981年由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序言明确宣告,“考虑到他们(非洲人民)历史的传统美德和非洲文明的生活价值理应启发他们对人权和民族权概念的思考,并且理应使他们的思考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个宣言进一步强调,“认识到一方面,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此乃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这个区域性人权公约最大的特点,不仅把民族权与基本人权紧密联系起来对待,认定“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乃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而且把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起来,明确规定“每一个人对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同时也意味着对义务的履行”,“人人对其家庭和社会、国家和其他合法认定的社区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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