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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9)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一,在保护人权过程中,进一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尽管18世纪有的权利宣言也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对免受歧视的保护则是19、 20世纪的发展。19世纪战胜了奴隶制,20世纪则从理论与实践上同种族主义进行了顽强的斗争。“二战”以后,在一切领域维护妇女的平等权也已被提上了人权保护的议事日程。

  第二,从福利权看现代人权学说中的平等主义。早期的政治权力概念通常要求政府站在人民的背后,充当“管得最少,政府最好”的“守夜人”角色,滥用政治权力被视为政府做了它们不应当做的事情,而不是没有做它们应当做的事情。从这些权力斗争中产生的义务主要是一种对权力否定、抑制的义务。20世纪以来,政府保护人民权利免遭内外侵害的义务被视为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与此相关联,对以下权利的看法有了转变:

  正当程序权(公平审判权,免受任意逮捕权,免受残忍、野蛮惩罚权等)被视为对滥用法律制度的救济;

  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迁徙自由权,自由选择住所权,结社自由等)被视为对侵犯私人领域的救济;

  政治参与权(言论自由,请愿权,选举权,竞选公共职务权等)被视为对拒不考虑诉愿、压制持不同政见者等滥用权力的救济;

  过去,实现上述权利要求政府不要过多限制人民;现在要求政府积极作为,以实现人民的利益,如公平审判、自由选举、防止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

  第三,已被广泛接受的三个观念把解决经济、社会问题视为政府的责任:

  观念之一,贫困、歧视、自私地开发像损害传统政治权利一样威胁着人们的福利和尊严;

  观念之二,人们的困苦和不平等不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处于道德或政治控制下的社会、文化条件造成的;

  观念之三,政治、经济和社会是一个统一的体系,不可能真正分开,政府权力通常应当用于创造和维护经济和社会制度。

  由于以上观念的普及,政府通过使用它们的资源和重新分配权力提供救济的职能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个人主义的弱化

  近年来的权利宣言已弱化了自然权利理论中的个人主义,表现为一些非个人作为人权主体得到了承认。一些人权法律文件把家庭和社区等作为人民中的一部分来规定,而不是作为进入公民社会之必需理由的孤立的个人来看待。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在一些权利公约中,集体人权被引入人权架构,自决权和控制自然资源权在人权架构中居于重要地位。人权概念已不再仅由社会契约理论构成,现代人权理论中出现了一些作为人权基础的哲学理论,如相对主义人权学说、普遍主义人权学说、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等。战后致力于准确表达国际人权规范的努力已发展到哲学的和观念的多元化阶段。

  三、人权的国际化

  现代人权与18世纪自然权利的区别之一,是人权已进入国际领域,具有国际化特征。尽管18世纪的自然权利观把人权视为所有人的权利,但这种理论更多的、更主要的是被当作合法反抗政府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由国际社会对侵犯人权的政府进行合法调查和实施外交与经济制裁的标准。尽管许多国家依然强调其主权和防止外界干涉其内部事务,但国际社会现已确立了对任何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调查和非军事制裁的原则。

  国际人权学者一般认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欧洲人权国际保护系统是当代国际人权保护中最有效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欧洲人权委员会负责调查政府或个人的申诉,欧洲人权法院负责审理涉及解释和应用《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案件。该公约的任何缔约国须接受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供了国际人权保护的程序。根据此公约成立的人权委员会有三项职能:第一,审查缔约国按照公约要求提交的报告;第二,受理、审议、调解一个缔约国对另一个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申诉;第三,受理、审议、调解由缔约国公民个人提出的申诉。第三项职能是由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仅对议定书的签字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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