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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规范性的伯林式自由(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政治哲学中,我们主要是谈B1这个层面,可称之为“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一个人的某一想法和做法,如果符合了社会规范,那就可以说:他在这方面有着“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我们可以把A和B2这两个层面简明地统称作“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

  有了这样的区分,我们就可以较为准确地使用“自由”这个词。比如一个大学生想去西藏旅游,而且她的大款爸爸给了她一万元,这样她在这方面就有“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可是,如果学校规定,学期中间一律不得出去旅游,那么不管她有没有钱,都是不能去的,因而她在这方面就没有“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又比如一个小伙子足球踢得很棒,看见一个绿油油的足球场,很想进去踢,这就是说,他有着踢足球的愿望和能力,有着“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可是,那个球场是一个公司内部的球场,非公司职员不得进去踢,因而他没有规范意义上的进这个球场踢球的自由。又比如一位农民进城做建筑工作,他赚了钱可以进商场为自己选一双鞋子,他有这个自由愿望以及能力,他就有了这方面的“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而且商场也完全承认他有权利进来选购,所以他也有这方面的“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可是,他不能把自己的孩子送进他刚刚盖起来的小学,因为在这方面政策规定说:农村户口的孩子不能在城市的小学就读,只能回原居住地上学,这就是说,他没有这方面的规范意义上的自由。

  下面我们就专门谈“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

  这种自由的关键是在于社会规范是如何规定的。这方面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体经常有着不同的规范。大学生不得谈恋爱曾经是一种规范,大学生能够谈恋爱则是现在的规范。一百年前的中国,一个人和谁结婚必须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一种规范,今天婚姻由当事人自己做主,也是一种规范。另一种是“个人心中的规范”和“社会实行的规范”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今天一个大学反对自己的学生谈恋爱,那位学生就可以直接引用当前社会流行的规范,说自己谈恋爱是合乎社会规范的,所以自己有谈恋爱的“自由”。这种情况叫做“在现实中实行的规范性自由”。有的则是在呼吁建立某种规范,比如呼吁大学生可以结婚。这种情况叫做“某人呼吁在现实中实行某种规范性自由”。比如有人呼吁民营企业有进入电信行业的自由,有人呼吁出租汽车车主有自组公司的自由,有人呼吁中学生有自主择校的自由,等等。

  规范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共识,所以,要让某个规范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行,就不仅要自己支持这一规范,而且必须要让别人也支持或接受它。因此,当一个大学生说“我有结婚的自由”时,并不等于在说“我有两只眼睛”。我有两只眼睛和校方承认不承认没有关系,我的两只眼睛是自然存在;但是,如果校方不承认我作为一个大学生有结婚自由时,我就没有这一自由。我当然会争取这种自由,争取校方的承认,可是,在校方承认之前,我作为一个大学生,在现实性上是没有规范意义上的婚姻自由的。因此,一个人的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在现实性上是存在于他人的意识之中的。我只有千方百计地让别人承认我有某种规范性自由,我才会真的有这种自由。

  二、伯林意义的消极自由

  在这里我们谈三个问题。

  第一, 什么是伯林意义的消极自由。

  伯林在其经典名篇《自由的两种概念》中给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定义,对此大家谈的实在是太多了。我在这里仅仅试图说明一点:这两个定义都是旨在通过一系列社会规范为一个公民的生活划定一个不受外人干预的特定区域,在这个区域内他有完全的自主权;这个区域是一个规范性区域。

  在那篇经典的一开始,他就说: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每一位伦理学家都颂扬自由,但这个词又太“多孔容易渗水”(porous),所以对它怎么解释都可以。没有必要在这里讨论它的超过两百种的含义,而只讨论其中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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