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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规范性的伯林式自由(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社会生活必须有行为规范,消极自由就是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它为每个社会成员划定了一个活动和权益区域,他在这个区域内的所有行为别人不得干涉,否则就违背了社会规范,就是犯错乃至犯罪。自由主义者正是强调社会规范的这个方面。伯林说,如果没有这样消极自由的规范,有权势的人就会很容易地夺走一般百姓的很多利益,百姓就会对社会没有归属感,不会焕发出自觉性、创造性、才智和动力;会出现 “集体平庸”,百姓们会习惯屈从于权势者,建设性能力越来越萎缩。

  消极自由作为社会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决不是只反映着要求自由一方的利益,好像一个人在争取自己利益时,只要加上“自由”二字,就具有了正当性,对方不接受就是理亏。消极自由一定是博弈双方利益、观点的交汇平衡点。张三李四是一对夫妻,丈夫张三希望在星期六出去下棋,妻子李四不愿意,那么张三有没有在星期六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呢?这取决于谁对谁的爱更多一些,张三如果特别爱李四,就会同意自己没有这个消极自由。还取决于两人其他方面的关系状况,如果张三长得高大英俊,看在这个份上,李四也就放张三一马了;如果张三长得贼眉鼠眼,李四就可能不同意张三有周六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了。总之在很多因素共同作用之下,双方经过恩恩怨怨、打打和和的反复博弈,终于达成了一个规范:每隔一个星期,张三有周六晚上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张三李四这一对夫妻达成了这一规范,另一对夫妻可能达成的是另一种规范,可能丈夫完全没有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再一对夫妻则丈夫完全拥有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妻子却没有做不做饭的消极自由,那位妻子必须做饭。

  今天所有人都会承认每个人确实应该有一系列的区域,是政府、他人所不能干预的,否则,社会生活就会一团混乱,社会就会没有规范,结果对每个人都无好处。今天大家的争论在于:这样的区域到底是什么?一个人的哪些行为和利益属于这个不得被干涉的区域,哪些行为和利益不属于这个区域?在这种争论背后,仍然是各方利益的互利性与争利性的博弈。

  第三,这种规范性自由确立以后的情况。

  张三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有一系列自己消极自由的区域。这样的区域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划定。一个是政府和百姓的关系,张三的哪些活动是政府不得干涉的。另一个是百姓之间的关系,张三的哪些活动是别的公民不得干涉的。

  由于这种区域是规范性的,所以就有规范行使的强弱差别。有的规范得到了很强的维护,比如顾客在登机前有自由权利去决定买还是不买飞行保险,如果机场命令顾客购买、不买不得登机,机场的管理层就会受到处罚。有的规范却并没有得到较强的维护,比如虽然法律规定买保险是自愿的,但有的码头就让顾客登船前必须买保险,不买不许登船,航运公司这样做,也没有人去处罚他们。

  一旦某个消极自由的规范得到确立,大家关于这一规范所划定的区域就有了统一性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态度。如果一个农民在自己的田地里种什么作物被社会确定为是这位农民的消极自由的区域,他人不得干涉;那么如果一个县长再去命令这个农民改种作物,县长就会被社会大众以及上级领导众口一词地批评指责。县长被认为是为了自己的政绩而罔顾农民意愿和利益,破坏了农民的自由。如果一间公司订什么报纸被社会确定为是这间公司的消极自由的区域,环保局非要他们订《环保报》,如果不订就罚款,那么环保局就会被社会大众以及上级领导批评指责,被认为是破坏了公司的自由。

  反过来说,如果某人的一种行为不被社会认可为是消极自由的区域,那就不会受到支持和保护。一个说自己在马路上有任意穿行的消极自由,那就被认为是胡言乱语,闯红灯一定罚款,过马路必须要走斑马线;所以一个人是没有在交通方面任意而为的消极自由的。同样,农民没有种鸦片的消极自由,百货公司没有不设消防通道的消极自由,公司没有给员工极低工资的消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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