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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重心;刑事侦查程序论——兼论我国(1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结束时,预审法官应立即将案卷移交检察官,检察官必须在三日内向预审法官提交申请书。预审法官认为该事实构成犯罪的,应宣布将此案移交法院。如果预审法官认定该事实不构成重罪、轻罪及违警罪,或尚未发现罪犯,或指控被告人的根据不足者,应作出命令宣布此案停止进行。审判前拘留的被告人应予以释放。预审法官应同时决定归还扣押物品。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侦查终结程序,警察侦查的终结和检察侦查的终结。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警察载侦查后可以下述方式终结侦查:1、轻微案件给予轻微犯罪处分。所谓轻微犯罪处分,就是司法警察员根据检察官的一般指示,不将某种轻微犯罪移送检察官,而是每月将这些轻微犯罪向检察官集中报告一次。这种轻微犯罪处分,实际上是一种犯罪的非刑罚性处理。[10]轻微犯罪处分的法律依据是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1959年制定的《犯罪侦查规范》第195条的规定,“侦查终结后,发现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办理移送检察官手续的案件”,它主要适用于被害金额小、已经返还或赔偿损失的轻微的盗窃、诈骗、侵占和有关赃物的案件等。按《犯罪侦查规范》第196条、197条的规定,根据检察官的指定不移送的案件,司法警察员应当把处理的年月日、被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和住址、罪名和犯罪事实的要旨等,以《微罪处理案件报告书》的形式每月向检察官报告一次。对于不移送的微罪案件,应作如下处理:(1)对被疑人加以严厉训诫;(2)传呼被疑人的监护人、雇主或者其他监督人或者可以代理他们的人,提醒其在以后的监护中注意必要的事项,并令其制作保证书;(3)责令被疑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24] 2、其他案件移送检察官。对于轻微犯罪以外的其他案件,司法警察员侦查犯罪终结后,必须迅速将案卷和物证一起移交检察官。此后,司法警察员即失去对侦查的主导地位,而作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在检察官的具体指挥下进行侦查。需注意的是,由于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控告、检举的案件由检察官直接受理,因此,如果司法警察员接受控告、检举或者自首后,应当迅速将有关文书和证物送交检察官;3、少年案件移送家庭法院。根据日本《少年法》,处罚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警察员应当在侦查后移送家庭法院。另一种侦查终结方式是检察侦查的终结,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对移送案件作补充侦查外,检察侦查还包括检察官发现、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官直接受理控告、检举案件)的侦查。检察官进行侦查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2)移送家庭法院。检察官在对案件作出上述处理后,侦查程序即告终结。

  在意大利,初期侦查在最长持续期满后,以三种方式终结:(1)撤销案件。在初期侦查期限内,经查犯罪消息是不属实的,或者缺乏追诉的条件,犯罪已经消灭或者有关行为不被法律规定微犯罪时,公诉人可以向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提出撤销案件的要求。如果法官接受撤销案件的要求,他宣告附理由的命令并将有关文书退给公诉人;(2)提出交付审判的要求。经初期侦查,公诉人如果认为根据搜集的情况足以使被告定罪时,即向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提出交付审判的要求,然后由法官通过初步庭审程序决定是否将被告交付审判;(3)启动特别程序。对于符合启动特别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以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向审判法官提交起诉卷宗,法官即按相应的特别程序处理案件。[25]

  两大法系的区别不在于形式上有否独立的侦查终结程序,而在于侦查终结后或者说起诉后,还能否展开侦查,尤其是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非常之大。在英美法国家,由于采用“双轨制”侦查,国家侦查机关的罪案调查和辩护方的辩护调查同时进行并相互对抗直至庭审结束,因此,起诉后仍然可以进行侦查,尤其是辩护调查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会因起诉这一事实而受到限制,因此起诉后的侦查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在大陆法国家,由于强调侦查权的国家专属性,排斥民间人员对侦查的参与和介入,因此只能通过侦查终结程序的设置来达到制约侦查权的目的,那么在侦查终结之后,原则上就不应再开侦查,而只能在例外情况下进行补充侦查。但是,对此理论上仍有争议。在这个问题上,日本学者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根据日本学者的通说认为,在起诉后,为了支持公诉,确保作出有罪判决,以及搜集被告人新提出的主张有关的证据,仍有进行侦查的必要,但是由于已经提起公诉,诉讼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因此,根据审判中心主义和当事人对等原则的要求,起诉后的侦查原则上应以任意侦查为限。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后需要羁押被告人时,应由法院自行决定,检察官不再有请求羁押权,但可以敦促法院及时决定。搜查、扣押、勘验等强制侦查手段,法律上没有设定期限限制,起诉后检察官仍可决定进行,但如无特殊原因,一般应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另外,在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检察官可以请求法官询问证人。但是对于能否讯问被告人,日本学术界争议较大,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判例上认为,从被告人的当事人地位考虑,应该尽量避免讯问被告人。但同时又认为,可以作必要的讯问。在实务中,如果被告人自己要求供述、有辩护人在场等情形下,并不违背被告人的当事人主义地位,可以允许讯问被告人。可见,在日本,侦查终结后,原则上不能再进行侦查,确有进行补充侦查的必要的,也只能进行任意侦查,强制侦查是被完全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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