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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检察机关试行证据开示有关报道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今年高检院提出六项公诉改革之一,审查起诉部门本着稳妥、创新的原则,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探索,大胆尝试,推出了《庭 前证据开示试行办法》。

  庭前证据开示,是指公诉案件在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依法相互展示所掌握证据的一种活动,以期达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使案件得以更好地顺利审理。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证据开示的启动、要求和操作程序,即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提出证据开示的申请,主诉检察官也可以自行决定证据开示,证据开示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告之辩护律师。证据开示的主体系公诉人及辩护律师;范围系控 辩双方拟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一切证据;时间应于案件法庭审理的一周前进行;地点应在公诉人办公场所进行, 双方应做好有关的记录并签字。对于证据开示,试行办法规定控、辩双方应本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态度进行。可以就案件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双方交换意见,以便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公诉机关对于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利,如摘抄和复制案件的诉讼材料、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应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其顺利行使辩护职责。

  审查起诉部门将与苏州市丰云律师事务所就“庭前证据开示”签订试点合作协议,并将在双方所办理的案件中进行试点。

  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探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浩

  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按照平等、协商、公正的原则,由主诉检察官或者部门负责人主持,公诉方和辩护方相互出示各自的证据进行质证的庭前审查活动。证据开示制度在英美等国刑事诉讼中早已存在,其形式有正式开示和非正式开示两种,非正式开示在起诉以后预审以前进行,正式开示则在预审程序中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同于西方国家,但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证据开示的重要性正在被人们重新认识,并被引入司法实践予以尝试。

  根据上级检察院指示精神,今年4月18日,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进行了第一次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对证据开示作了初步探索。

  既有对抗又有合作 控辩双方庭前适度接触

  烟台尝试“证据开示”

  ●虽说检察官和律师都把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最终的目标,但追求胜诉是控辩双方职业的本能,当他们各自怀揣“秘密武器”在法庭上交战时,很多时候,真正受到损害的往往正是公正本身。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们在庭审中引入对抗式的辩论,成为中国司法进程中的重大改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没有同时引入与抗辩式庭审相配套的机制,这一改革在实践中正面临“穿新鞋走老路”的困惑。

  ●“证据开示”近来引起各界的关注,与其说是西学东渐,不如说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学界出现的新的思考、实践结出的必然之果。

  法庭“突袭”伤着了谁?

  “别看我们私下里交情还行,庭上可都是真枪真刀地干呢!”山东烟台检察院起诉处年轻干练的副处长王滨与一位到院里了解案情的律师握别,转过头来对记者说。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担负着代表国家追查和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责任,而律师充当辩护人为防止国家对公民的过分追究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作为参加诉讼的两方,他们是对手,通过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搏杀,以求达到公平、公正的诉讼目的。

  职业的对立性,使检察官与律师从一开始接触就在“较劲”,并互相以在法庭上抛出秘密武器致对方以“死地”为荣,这种方式在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认可、而又心照不宣的说法-“突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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