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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检察机关试行证据开示有关报道(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付延威,足智多谋的起诉处处长,这些年处里的每个案子几乎都经他梳理过,“我们受到过不少这样的‘待遇’,大起大伏的虽然不多,但在法庭上会使我们很被动,不仅影响出庭的效果,而且无疑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

  “证据扎实”这四个字对于检察官来说,就是十足信心的代名词。对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控方都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律师庭前可以去法院了解检察官所指控的主要事实及掌握的主要证据,而进行相对有的放矢的准备;但是检察官对律师手中有什么样的“子弹”几乎全然不知,“我们在明处,律师在暗处,这样,辩护律师有时只要攻破证据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就可能使整个证据框架轰然倒塌”,做了七年公诉人,身经百战并多次获得“优秀公诉人”的王滨对这点深有感触。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境如何?

  “检察官如果追诉一个人犯罪,他们可以调动大规模的国家机器去侦查,获取证据,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极其有限,这造成了控辩双方地位天然的不平衡”,刑事诉讼的学者介绍说。

  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由于引进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为防止法官庭前过多地了解案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而作出偏颇判决,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严格控制在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范围内。也就是说过去开庭之前,律师还可以去法院查阅到全部卷宗,而现在他们在庭前所了解到控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很显然要比过去有限得多。律师界普遍抱怨,现在庭前看不到什么“实”的东西, 因此辩护权也就很难全面地落到实处。

  遭到“突袭”的一方,往往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待证据补充后继续庭审,而实践中更多出现的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因对主要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分歧,或纠缠于一些枝节问题而使有些案件的开庭持续几天或更长的时间。更应引起注意的是,有些重要的证据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灭失,犯罪分子可能因此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公正面对的将是永远难以弥补的遗憾。

  “证据开示”谁占了便宜?

  31岁的检察官宋钢今年办的案件中,有一件使他印象很深。倒不是因为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多么高明,也绝不仅是因为那是山东省近年来贪污涉案数额最大的案子,用小宋的话来说,就是一个字“顺”。

  栖霞市公路局原局长姜某,在一个标的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中,牟取了高达600万元的利润,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姜某时,他供述600万元的利润是由于工程最后决算时虚报资质,冒充省级施工资质的队伍按40%的标准而取得。就在这时,检察官也收到辩护律师以书面形式向办案人员提出本案定性的异议:姜某究竟是非法占有了本应属于栖霞市工路局的工程利润还是骗取了三菱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定性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不仅涉及到最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也切实危及最后能否顺利起诉。

  接到辩护人的异议后,办案人员迅速查找了原工程最后定案的大量书证,寻找原当事人,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姜某的供述没有事实根据,姜某涉嫌贪污无疑。检察官及时将所查找的有关证据反馈给了辩护律师,打消了律师在这一问题上的疑虑,而这一疑点如果带到法庭上去势必又是一场“恶战”。“在整整两天的法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这一大案激烈争论,但始终都是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偏离,这与庭前双方对有关证据材料作了一定的沟通不无关系”。这可能就是小宋所说的“顺”吧。

  对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的公开审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今年在全国组织的三个示范庭中的一个,从接到通知至开庭只有半个月的时间,山东省检察院把这台重头戏放到了烟台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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